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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抓紧组织开展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0-10 生效日期: 2005-10-10
发布部门: 广东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粤建规字[2005]110号

各地级以上市城市规划局、建设局(建委):
  现将建设部《关于抓紧组织开展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工作的通知》(建规[2005]1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粤建规[2002]127号)、《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建规[2002]105号)等文件关于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有关要求,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精心组织,确保按期完成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
  编制规划期限为2006年至2010年的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是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近期建设作出安排和规范规划实施的重要举措,各地必须充分认识其重要性,紧密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编制,认真组织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各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提请政府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尽快落实资金和编制单位,积极开展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确保在2006年一季度前完成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备案工作。我厅将把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工作组织情况,作为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效能监督的重点,对由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
  我省各设市城市及中心镇,不管是否正在修编总体规划,都必须单独编制期限为2006年至2010年的近期建设规划,并按规定的程序审批。一般建制镇原则上应按此规定执行,正在编制或修编总体规划的,可以结合总体规划一并进行。经批准成立的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的建设应纳入城市统筹安排,一并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各地必须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要求,精心组织,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充分调动各部门、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积极参与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要规范近期建设规划的审批程序,认真进行技术把关,确保规划成果质量。近期建设规划在批准实施前要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论证,征求同级人大常委会的意见。有条件的城市,应当提请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审议,由政府组织实施,以提高规划的法律地位,使其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共同构成政府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双平台”,从而强化近期建设规划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在政府规划体系中的主导地位。
  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镇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管理和指导,严格按照《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编制、论证、审批和备案。地级以上城市的近期建设规划,须有省建设厅及省级有关部门参与论证。设市城市的近期建设规划在批准实施后,应报省政府备案,同时抄报省建设厅,其中,由国务院审批总体规划的城市,还须报建设部备案。

  二、端正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解决城市近期建设面临的问题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端正指导思想,推动城市发展模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必须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安排好各项建设,认真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各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总结上一轮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经验,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认真解决当前面临的突出问题,着眼于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人居环境,重点对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建设、城市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等必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文化设施建设等问题作出合理安排,维护城市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对脱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需要的建设项目要予以清理和调整,坚决制止重复建设和不切实际的形象工程。
  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城市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应当认真落实《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2004一2020)》的有关内容。对于规划确定位于本行政区范围内的空间管治区,必须通过近期建设规划落实相应的规划管理措施;对跨市域和对邻区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要做好相关的协调工作。

  三、立足实施,切实提高城市规划对各项建设的综合调控作用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必须立足于实施,切实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作为城市近期建设发展法定依据的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在编制中必须密切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作好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其中要特别做好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重大开发项目的统筹。
  要重视规划的实施。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必须合理确定城市的近期建设规模,落实规划实施时序和措施。为加快建立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核心、近期建设规划为重点、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基础的城市规划体系,近期建设规划要针对规划期内开发建设的地区,作出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部署;对城市重要地段和区域要提出明确的规划指引,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提供依据,要以落实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为重点,加强规划实施机制的研究,并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规定。凡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完成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备案工作的,或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各地编制和审批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厅报告。
广东省建设厅
二OO五年十月十日

附:关于抓紧组织开展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工作的通知
建规[2005]14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委):
  近期建设规划是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工作,是对城市近期建设安排的基本依据。2002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国务院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都对此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各地按照要求,组织制定了到2005年的近期建设规划,对于充分发挥城市总体规划的宏观调控职能具有重要的作用。
  当前,各地已经全面开始组织编制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为了配合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编制,保持城市总体规划与“十一五”规划的衔接和协调,强化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发展建设的控制和引导作用,各地必须高度重视做好近期建设规划工作,将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工作作为当前城市规划工作的重点工作和任务。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好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工作
  近期建设规划是对城市近期发展建设进行控制和指导的基本法定依据,切实做好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工作,直接关系到保障城市发展建设的科学、有序,保证城市规划的严肃性。省、自治区建设厅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城市人民政府要直接负责,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做好规划制定的组织工作;城市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近期建设规划编制的具体组织工作,加强对近期建设规划成果的论证和审查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批准近期建设规划前,必须先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的近期建设规划必须报城市总体规划批准机关备案,其中由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报建设部备案。
  二、统一思想,明确近期建设规划制定的基本任务和原则
  近期建设规划的基本任务是:依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根据城市的资源条件、自然环境、历史情况、现状特点,明确城市近期(2006年至2010年)的发展重点和实施时序,确定城市近期内的发展规模、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目标,提出城市近期内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时序和选址,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安排等。
  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要按照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总要求,统一思想,深入研究,科学论证,坚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正确处理好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资源环境条件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注重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切实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必须对城市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价,在此基础上,确定近期建设规划的工作重点。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必须符合城市资源、环境、财力的实际条件,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要从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维护城市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改善人居环境出发,合理确定城市近期重点发展的区域和功能布局,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经济适用房建设以及危旧房改造的安排。
  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必须依据经国务院同意的原则和标准,对各类开发区进行全面整顿。要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行政区划、生产力布局、资源与环境条件,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要求,综合考虑并明确各类开发区的数量、类型、规模和位置等,将其纳入城市统一规划和管理。对于发展缓慢、严重破坏城市生态环境、以及与开发区概念不符的各类园区,要限期撤销,并将其纳入规划进行统筹安排,实施统一规划管理。
  编制近期建设规划,不得违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并注意保持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和协调。
  三、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突出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工作
  做好新一轮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工作,是当前城市规划工作最重要的任务。各级城市人民政府都应当将城市规划工作的重点放到精心组织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工作上,确保在2006年一季度前完成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和报备案工作。
  现行城市总体规划期限已经到期的城市,应当抓紧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并将近期建设规划作为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法定程序尽快报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期限没有到期的城市,要将工作的重点放在组织制定新一轮近期建设规划工作上。确有修编城市总体规划需求的城市,根据实际情况,经规定程序认定后,可以组织开展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前期研究工作。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是城市近期发展建设的法定依据,凡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完成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和备案工作的,停止新申请建设项目的选址,项目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选址意见书。
  各地要高度重视近期建设规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追性,抓紧组织制定工作。建设部将把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工作组织情况,作为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效能监督的重点,对由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的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要切实做好近期建设规划制定的部署、指导和督促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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