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冀价经费字[2002]38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
近年来,随着殡葬改革的不断深入,我省公墓建设有了较快发展,但在公墓收费管理特别是经营性公墓收费管理中,个别地方越权定价、虚高定价,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根据省政府令[1994]第112号《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公墓管理的通知》(冀办字[2002]96号)精神,现就经营性公墓收费管理有关问题强调
如下:
一、各级物价部门要严格按照《河北省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范围,对经营性公墓除双凤山陵园收费由省局管理外,其他公墓收费标准由设区市物价部门制定。
二、物价部门要凭省民政厅颁发的《公墓经营许可证》方可为公墓单位批复收费标准或价格,否则不予办理。墓穴式公墓收费标准仍按河北省民政厅、物价局、土地管理局《关于统一经营性公墓收费标准和墓穴碑规格的通知》(冀民民[1994]18号)执行。对塔陵式公墓格位价格,各市要根据成本核算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同一类型、同一规格的格位要执行同一价格,不得批复幅度价格或区间价格。因使用材料不同、格位大小不同等原因需安排差价的,要合理制定。对未竣工投入使用或已部分竣工并投入使用的塔陵式公墓,不得批复预售价格。
三、公墓单位要认真执行明码标价制度,要在公墓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或价格。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强对明码标价制度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明码标价的,要严肃查处。
四、各市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对目前经营性公墓收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要认真清理,及时规范,并将清理情况于11月底前上报省局经费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