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湘国税函[1996]179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79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外贸出口企业重新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并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国税机关必须于1996年8月30日前对外贸出口企业重新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外贸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税登记时,应持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省外经贸委转发的批文、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副本)。上述所持证明需附原件、复印件各一套,办完登记后,原件退出口企业。
二、长沙地区的外贸出口企业,由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退税登记证;其他地市的外贸出口企业,由各地、州、市国税局办理退税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登记按《湖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免)税管理的规定》(湘国税发(1995)024号)办理。各地、州、市局及省局涉外分局批准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后,应将其登记证一份报送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备案。
三、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各税务机关不得受理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四、各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由各地、州、市局向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领取。
五、按照湘国税函(1996)119号、省物价局(1996)湘价费字第133号文件规定,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收取工本费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