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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25 生效日期: 2002-11-25
发布部门: 河北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冀建房[2002]434号

各市规划局、建设局、房管局:
  为加强社会治安治理,省委、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冀发[2002]4号),对城市社区规划及住宅区建设管理提出了要求。为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冀发[2002]4号)关于城市社区规划及住宅区建设管理的责任目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居住区规划审查,认真落实社区相关部门办公用房建设
  城市规划部门要把公安派出所、法庭、司法所和社区居委会的办公用房纳入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之中,并切实予以保证。
  社区居委会是城市居住小区建设中重要的公建配套项目,城市规划部门在居住小区规划审查中应严格把关,凡没有将社区居委会纳入小区配套规划的,或配建小区指标不合格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社区居委会配套建设情况应纳入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的必要内容,社区居委会配建指标应按500~1500户设一处,每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0平米。

  二、做好新建居住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措施必须具备防撬、防踹、防攀缘、防跨越、防爬入等安全防范功能,并符合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及城市容貌的规定。新建居民小区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设计单位要依据与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有关的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加强住宅建筑安全防范设计审核工作;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安全防范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动;住宅小区验收必须按规定对安全防范设施进行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三、规范实行物业管理住宅小区的保安工作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企业要根据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明确责任,认真做好小区的保安工作。保安费用从物业管理费中列支,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治安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要及时进行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协助有关部门维护小区内的治安秩序。
  各地要根据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结合各地实际,做好各项工作的落实,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开展。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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