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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家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有关问题补充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09 生效日期: 1999-09-09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三个实施方案》(国办发(1999)78号,已翻印发至县级政府)。为落实好国办发(1999)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和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提高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生活费标准。提高后技术工人学徒期第一年生活费为每月275元,第二年为每月295元;普通工人熟练期生活费为每月275元。
  二、提高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各市、州、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的工资待遇,可参照此标准执行。具体发放办法,按照省人事厅《关于提高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工资标准的通知》((1995)第16号)规定执行。
  三、机关已达到本职务最高级别的人员,符合增加倒级差条件的,增加级别工资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已经列入这次增加离退休费范围的人员,均不执行这一政策规定。
  四、民办教师工资待遇,按照公办教师同职务人员增资幅度的2/3相应提高,具体调整办法由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五、1993年工资改革前离退休的人员,按照1993年工资改革时确定的职务增加离退休费;1993年工资改革后离退休的人员,按照离退休时确定的职务增加离退休费。
  离休后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应职务待遇的人员,按照其相应的职务增加离休费。
  六、无职务的离休人员,这次可比照在职正科级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
  七、“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系指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
  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一定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各地、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筹措资金,认真落实中央和省里的有关政策。各级人事部门要积极认真地组织实施,在9月15日前,将绝大多数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新增工资和离退休费予以兑现。个别单位在9月15日前兑现有困难的,可暂按人均70元发放,并尽快将不足部分补齐。
  
附:吉林省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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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 次| 一 | 二 | 三| 四 | 五| 六 | 七| 八 | 九| 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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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工资|18 |18.5|19 |19.5|20 |20.5|21 |21.5|22 |22.5|23 |23.5|24 |24.5|25 |
|- -|- | -|- |- |- |- |- | -|- |- |- | -|- | -|- |
|月工资|432 |444|456 |468 |480|492 |504|516 |528|540 |552|564 |576 |588 |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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