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证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广州市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穗府(1993)68号)的有关规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对1993年由我市颁布的法规和规章(见附件)的执行情况,应作出书面报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告的内容
(一)对法规和规章宣传教育的情况;
(二)法规和规章实施一年后所取得的成效及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对法规和规章提出修改意见或需要市政府解决的有关问题。
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府各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应认真做好督办工作,按规定时间书面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局(监督检查处)。
附: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报送时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