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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铁路专用线维修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10 生效日期: 1999-11-10
发布部门: 吉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吉省价房涉字[199980号
白城市物价局:
  《关于对铁路专用线维修费中的小材料费如何计算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拥有铁路专用线的企业,委托铁路维修企业养护维修专用线时,双方必须签定维修合同。
  二、根据铁道部沈阳铁路局、辽宁省物价局、吉林省物价局沈铁价发(1993)134号文件规定,线路维修所用的小材料费,按所维修的线路每延长米7.60元另行计价。即:维修中发生的小材料,须按维修中实际使用的数量计费。对只收费不维修或简化维修的价格违法行为,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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