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湘工[1997]007号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深化改革、加快发展、保持稳定的战略部署,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广大职工的积极性,我省各级工会遵照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认真学习天津、河南的经验,大力兴办职工消费合作社,通过产销挂钩、货进源头,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成本,以优惠价格为职工特别是困难职工提供基本生活必需品,对减少职工生活开支,稳定职工思想情绪,平抑市场物价,促进当地产品销售起到了积极作用。
职工消费合作社是群众性的互助合作经济组织,是一项公益性、福利性的事业。它以服务内部职工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因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给予大力支持,特事特办,好事办好。经协商同意:
1.职工消费合作事业由各级工会出面组建,省总工会组建的湖南省职工消费合作总社,是由省编制委员会批准注册的事业法人,其主要职责任务是:负责疏通政策,沟通信息、人员培训、宏观指导等工作。有条件的市、地、州、县、区总工会,报经省职工消费合作总社批准,可建立职工消费合作社分支机构。
2.地方工会办的职工消费合作社配送中心,作为企业法人进行注册登记,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为职工生活服务的经营活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放宽登记条件,简化登记手续,放宽注册资金的限额,加快办照速度,按成本收取有关费用。各基层工会办的消费合作社,作为配送中心所属的经销点,凭配送中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从事经营活动,不单独办理营业执照。配送中心对各基层消费合作社实行统一进货、统一定价、统一纳税、统一管理。增值税的缴纳可按省国家税务局湘国税函(1996)247号文件精神办理。违犯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者,由工商部门查处。
3.职工消费合作社除提供必要的仓储、劳务等费用外,原则上不盈利。凡经批准,取得团体社员资格,执行统一限价,悬挂统一标志的职工消费合作社,各有关部门可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其应交纳的各种税、费给予适当照顾。销售货物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4.公安、卫生、城管、城建等监督部门对悬挂统一标志的职工消费合作社,除证件工本费以外尽量不收或减半收取管理费。根据卫生监督规定,各职工消费合作社应组织其工作人员进行体检,然后到所在市、区、县卫生监督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和工作人员健康证,有关费用减半收取。各职工消费合作社应自我遵守有关管理规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5.卷烟是国家专卖商品,食盐是国家专营商品,同时,又是职工群众的日常用品。各级职工消费合作社配送中心可依据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烟草专卖品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零售业务。当地烟草公司在批发作价和货源供应上予以适当优惠和照顾。同意各级工会兴办的职工消费合作社经营食盐零售业务,到各地盐务管理局办理经营食盐零售的许可证后,可从各盐业公司以食盐批发价进货。
6.上述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各职工消费合作社应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财务制度,规范经营行为。
各有关单位应对职工消费合作社的服务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