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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01 生效日期: 2006-11-01
发布部门: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合政办[2006]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市区:520元(每人每月,下同),肥东县、肥西县390元,长丰县360元。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市区:5.7元(每人每小时,下同),肥东县、肥西县4.2元,长丰县3.9元。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
  自2006年7月1日起,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由原来的每户月人均230元提高到260元,所需资金按低保金来源渠道分级负担。城市低保标准调整后,企业协保人员生活费同步调整,3县城镇低保标准根据各县实际作相应调整。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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