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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拆除南北干路、南湖大路中段道路建设改造工程范围内建筑物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2-03 生效日期: 2000-02-03
发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提高我市城区道路通行能力,加快城区道路网建设,长春市人民政府决定今年重点实施南北干路、南湖大路的建设、改造工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道路建设改造工程范围内建筑物拆迁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建设、改造工程范围内的各类建筑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必须遵守本通告。

  二、建设、改造工程的范围:
  南北干路包括:?1、永长路:东广场至市自来水公司职工医院南侧段;?2、市自来水公司职工医院南侧至永安桥段;?3、南岭大街:永安桥至磐石路段。?南湖大路:工农广场至临河街段。

  三、建设、改造工程范围内地上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有合法证照的,以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下达的房屋拆迁通告规定的拆迁日期为准:违法、临时建筑以市规划局下达的限期拆除通知为准)拆迁。

  四、拆除有合法证照的建筑物按照《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长春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规定予以补偿安置。?拆除违法建筑和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

  五、建设、改造工程范围内的各类建筑物逾期不拆除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强行拆除,其后果由建筑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自行承担。

  六、建设、改造工程范围内有地下设施及构筑物或者需预埋和拟修建地下设施的单位,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技术资料报送市建委,逾期不报后果自行负责。

  七、建设、改造工程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支持工程建设。对于阻碍工程建设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八、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建设、改造工程范围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核发工商营业执照,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停止办理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有关手续。

  九、本通告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局、市城建局、市工商局、市房地局和市公安局组织实施。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0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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