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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物价局关于车用液化石油气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08 生效日期: 2000-03-07
发布部门: 长春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长物价[2000]26号
长春汽车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确定车用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的请示收悉。我市已被国家列为12个推广燃气汽车的示范城市。市政府有关部门在今年对部分公交车和部分出租车由燃汽油改为燃液化石油气,此项工作对节约能源,改善城市环境都具有重要作用。本着“合理补偿”的原则,经研究,每升车用液化石油气收费标准为1.80元。此标准为最高标准,允许企业向下浮动。从二000年三月七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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