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湘国税函[1997]220号
为了加强对纳税人的管理,澄清税源底子,确保完成全年的税收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税务登记证件等收费标准的通知》((1996)湘价费字第133号)的规定,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进行税务登记证件的查验和补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证和补办证件的范围
(一)验证对象
凡在我省境内负有国税纳税义务,并按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若干文件的通知》(湘国税函(1996)155号)规定,1996年已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均属此次验证的对象。具体包括:
1?在我省境内负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实行独立核算的各类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企业跨县(市)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2?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中央、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城市合作银行和城市信用社及其联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的各类企业;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企业所得税集中缴纳就地监管的企业。
3?以缴纳营业税为主、增值税由国税机关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的个体工商户。
(二)补办对象
1?在上述范围内,1997年9月30日前应办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一律要在这次验证期限内办理税务登记,并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以前遗失税务登记证正本而未声明作废,到税务机关备案并补办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
(三)免验对象
考虑到基层工作实际,自1997年1月1日以后新办和已补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此次可予免验。
(四)临时税务登记的处理
凡经国税机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有效期限到期后,按规定办理正式税务登记或重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不实行验证的管理办法。
二、查验和补办税务登记的时间和步骤
这次税务登记证的查验和补办工作从1997年10月20日开始到11月30日结束。整个工作期间分为宣传发动、验证贴标和补办税务登记证件、总结建制三个阶段。各阶段的时间安排由各地、州、市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三、查验和补办税务登记证件的具体要求:
(一)按本通知规定验证的各类纳税人,须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纳税人统一代码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到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验证手续。
(二)国税机关在查验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对应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并严格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对按规定应验证而不验证、拒绝验证和拒绝补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此次验证工作采用粘贴激光全息验证标志和加盖验证戳记的办法。激光全息验证标志由省局统一制作,各地、州、市局根据实际需用量到省局统一领取。验证标志应粘贴在税务登记证和注册税务登记证正本的右下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不粘贴验证标志,只加盖'验证专用章'印章(式样见附件1,由各县、市、分局自行刻制)。
(五)国税机关查验和补办税务登记证件,应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税务登记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1996)湘价费字第133号)的规定执行,对税务登记证正本或注册税务登记证正本粘贴验证标志,按每户20元的标准收取验证费,对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加盖'验证专用章',不得另行收费。各地不得超标准收费,也不准搭车收费以及搭售书籍杂志和其它物品。
(六)查验和补办税务登记证件工作不得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和其它社会中介机构代理。
(七)各地国税机关在这次查验和补办税务登记证件工作中,应注意做好纳税人的宣传发动工作,并自行拟定、印制、张贴查验和补办证件公告。
(八)做好总结建制工作。验证和补办税务登记证件时,各地应要求纳税人填写'验证审批表'或'税务登记表'(验证审批表式样见附件2,由各地自行印制),将纳税人的基本情况登记建档,统计汇总验证、补办证件情况,并写出工作总结,于1997年12月15日前报送省局。
附件:1 验证专用章式样(略)
2 税务登记证审批表
3 湖南省国税系统税务登记证验证情况统计表(略)
附件2:税务登记验证审批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办理验证时间
法定代表人:
(公 章)
年 月
是否有违章情况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验证部门意见
经办人 (公 章)
年 月
注:1?竖式16开
2?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部门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