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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统计局关于试行大中型工业企业联网直报并轨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05 生效日期: 2007-06-05
发布部门: 上海市统计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统计局,联网直报企业:
  根据《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试行大中型工业企业联网直报并轨工作的通知》(国统办字〔2007〕62号)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6月“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B202表)月报起,试行大中型工业企业联网直报报送时间并轨,即大中型工业企业的工业报表在联网直报系统中的上报时间与地方的报送时间保持一致。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各企业按照现行月报规定的上报时间,在联网直报系统中报送“工业企业生产、销售总值”(B201表)月报、“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B202表)月报和“主要工业产品产、销、存及订货情况”(B203表)月报。
  在大中型企业联网直报试行并轨期间,由于缩短了报送时间,网络、系统的压力会加大,各企业应高度重视该项工作,积极配合,按时填报,并保证数据质量,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二)各区、县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强化对联网直报企业的组织、督促和指导,以保证并轨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今年新增的能源季报联网直报报表,报送时间暂不并轨。
  二、报表说明
  由于本市《工业统计报表制度》中的报表表名、报表设置、格式和指标与国家统计局工业企业联网直报系统中的报表略有差异,现特作以下说明:
  1、根据本市《工业统计报表制度》,在国家统计局工业企业联网直报系统中试行并轨的工业报表有(见表1):
  各企业按照对照表在国家联网直报系统中填报相应报表。
  2、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系统中的报表仍需填报去年数。
  3、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系统中的“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产品产量)”表与市局的“主要工业产品产、销、存及订货情况”表的产品目录略有差异,请企业在填报“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产品产量)”月报时按照国家目录进行调整。
  三、上报时间
  各区、县可在本市《工业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时间范围内确定企业在联网直报系统中的报送时间,各企业必须按照各区(县)规定的时间报送报表。
  四、工作安排
  (一)近期,我局将根据2006年年报中的大中型工业企业名单对联网直报企业进行调整,并对新增企业的统计人员开展培训。请各区、县认真核定2006年年报大中型企业名单,逐一落实尚未实施联网直报的大中型企业及本年度新增的大中型企业,尽快将其纳入联网直报,协助市统计局做好名单调整和培训工作(最新的联网直报名单可通过FTP下载)。
  (二)对于需要从联网直报核定名单中删除的企业必须提交书面说明,经过市统计局批准方可予以剔除。
  (三)对于已经试行联网直报的小型企业(包括原大中型企业,后降为小型企业的),仍要求通过联网直报报送数据,但不纳入考核。
  五、考核办法
  为了确保联网直报工作的顺利进行,市统计局将对各区(县)的联网直报工作进行考核。具体办法如下:
  (一)以2006年底大中型企业名单为基础,考核大中型企业上报率,各区、县大中型企业上报率要求达到90%以上。
  (二)根据联网直报系统中各区、县规定的上报时间,考核数据上报时效。
  (三)通过审核、汇总联网直报系统中的数据,考核数据质量。
  (四)原则上不允许向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系统导入数据,无论是否有自己的联网直报系统,大中型工业企业一律通过国家统计局工业企业联网直报系统上报数据。

上海市统计局
二○○七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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