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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车用液化石油气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06 生效日期: 2000-07-06
发布部门: 长春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长物价[2000]106号
长春汽车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车用液化石油气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鉴于国家将计划外液化气每吨调整到2790元(吉省价生产字(2000)18号文件),每吨上调495元,折合每升上涨0.27元。造成经营车用液化石油气企业的亏损,为弥补亏损,经研究,同意将车用液化石油气收费标准由现行每升1.80元调整到2.07元。
  此收费标准适用于在我市经营车用液化气的企业,并允许企业向下浮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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