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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4-02 生效日期: 1999-04-02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已经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1999年4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4月2日起施行。
1999年4月2日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宪法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常委会的工作实践,制定本守则。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本守则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指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模范地遵宪法法律法规,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人民代表和人民群众,廉政勤政,自觉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学宪法法律,熟悉人大工作的有关程序,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认真履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主动地做好常委会的工作;其他工作和社会活动应当服从常委会工作安排。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根据会议通知的建议议程,做好审议准备。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向秘书长请假。常委会会议期间,不能出席全体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分组会议的,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或者召集人请假。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和缺席常委会会议的情况,在常委会公报上公布。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的各种会议上应当遵守常委会议事规则,服从会议主持人的安排,不得从事有碍会议正常进行的活动。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行使提议案权、质询权、询问权和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等权利,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在审议议案时必须围绕会议议题,按照民主、平等的原则发表意见并对议题明确表示态度。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在议案交付表决前,可以发表对议案的意见。议案交付表决后,不得再对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除外。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服从议案表决结果。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检查活动。在活动中可以向被视察、检查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应当经常进行调查研究,了解社情民意,向省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


    第十三条 在专门委员会兼任职务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积极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六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监督本守则的执行。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守则。违反本守则规定的,应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检查。


    第十七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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