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当前生猪生产情况的紧急报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1-03-12 生效日期: 1981-03-12
发布部门: 国务院goblin
发布文号:
第一,稳定发展养猪的各项政策。国家的收购政策、价格政策、奖售政策和集体的饲料分配、投肥报酬、奖励政策,以及集体养猪专业承包联产计酬政策等等,都不要随意变动。
  第二,对于一些社队因粮食减产影响饲料粮兑现的,要多方设法调剂余缺,予以解决。江苏省一些地方挖掘饲料粮的潜力,先作部分兑现;从社队企业提成补贴资金加以兑现;采取因地制宜“以田代粮”(即适当划给一些饲料田)等办法,落实社队奖励养猪的政策,以稳定生猪的发展。这些办法可供各地参考。
  第三,保护和发展母猪。对集体所有的母猪,实行联产计酬的办法,包养到户、到人,效果一般都比较好。对社员家庭养母猪要给予鼓励和扶持。要积极推广一些行之有效的办法,提高母猪产仔率和成活率。农业部门的猪场和商业部门的食品站可以根据需要,同改良猪种相结合,饲养种公猪,为群众饲养的母猪配种。
  第四,各地可根据产销情况,在保证完成猪肉外调和出口任务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城乡市场销售,解决卖猪难和买肉难的问题。商业部门要努力改善经营管理,简化中间环节,减少流通费用,增设供应网点,改进服务态度,千方百计方便农民卖猪和买肉。尽量做到不降价销售,以减轻财政负担。可以组织公社畜牧兽医站和其他社队企事业单位办些宰销服务站(点),常年或者旺季、逢年过节宰猪卖肉。私营屠户,经过登记批准,可以发照营业。
  在城镇应积极推广分肥瘦、分部位卖肉,增加熟肉制品供应,增加猪肉经营的花色品种,搞好综合利用,以及产区销区就近挂钩等办法,以减少经营环节,节省费用,扩大销路。
  第五,实行合同收购制。对各级政府下达的派购任务,国营基层食品经营单位,可与养猪的生产队和社员签订合同,确定交售时间和规格,给养猪户吃“定心丸”,保证他们的产品有销路,安心发展养猪。特别是产大于销的地区,商业单位要在旺季与群众协商,出安民告示,有计划地排开上市,避免过分集中。
  第六,统筹兼顾,全面安排。根据农村、城市和出口的不同需要,对于培育发展瘦肉型猪的问题,要抓紧有计划地进行。对于危害严重的猪病,要尽快控制和扑灭。对于牛羊兔蜂等草食动物要继续落实政策,加强畜种和草场建设,大力发展。对于城市、工矿区的禽、蛋、奶和蔬菜等副食品的生产供应,也要作出妥善安排,进一步改善经营,尽可能满足人民的需要。
以上报告如可行,请批转各地执行。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2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