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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苏南亚自动车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2-21 生效日期: 2005-02-21
发布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国税函[2005]56号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对江苏南亚自动车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征收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宁国税发[2003]207号)收悉,经请示,总局以国税函[2005]95号批复如下:
  江苏南亚自动车有限公司是跃进汽车集团公司和意大利菲亚特汽车股份公司在南京(属沿海经济开放区)共同投资组建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限30年,注册资本17028万美元(其中外方投资8514万美元,已全部到位),经营范围为研制、开发、生产小型客货车、旅行车、轿车等系列产品,属于从事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且回收投资期较长的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 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2目规定,同意江苏南亚自动车有限公司从2004年度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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