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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公安厅关于切实加强城市机动车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11 生效日期: 2005-03-11
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苏政办发[2005]1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建设厅、省公安厅《关于切实加强城市机动车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三月十一日
关于切实加强城市机动车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建设厅 省公安厅 2005年3月)
  近年来,全省城市道路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不断加快,交通条件有较大改善。但由于机动车数量迅速增长,城市机动车停车泊位明显不足,严重影响了城市交通和城市形象,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不便。为切实加强我省城市机动车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城市机动车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城市机动车停车设施是城市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公共停车设施与配建停车设施两大类。公共停车设施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是重要的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发达国家及地区城市发展的实践证明,对公共停车设施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建设及管理,符合城市交通快速机动化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减少机动车辆乱停乱放现象,保障城市交通可持续发展。当前,我省正处在城市化快速发展时期,城市机动车辆增长迅速,切实加强公共停车设施建设与管理,对于缓解城市“行车难、停车难”,保障城市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高度重视并认真解决公共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问题,促进城市交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城市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发展思路与目标任务
  城市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要按照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的要求,坚持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公共停车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发展路子。近期要以扩大停车设施供应为主、停车需求管理为辅,远期以停车需求管理为主、停车设施供应为辅,逐步形成布局合理、比例适当、使用方便的城市机动车停车设施供应体系。到2010年,城市机动车停车泊位与机动车拥有量之比达到1.2:1至1.5:1。
  城市机动车公共停车设施作为机动车停车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统一规划、科学管理,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加快各类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并通过价格调节、交通组织和新技术运用等措施,提高各类公共停车设施的利用效率。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使公共停车设施有较大增长,争取在五年内公共停车泊位达到总停车泊位的25%-40%;各城市普遍建立依法管理、规范经营、协调发展的公共停车管理体系;大中城市基本建成统一、高效、信息化的公共停车管理系统,主要干道配置停车信息电子诱导系统,路内停车普遍采用咪表收费。

  三、制定和实施城市机动车公共停车设施发展规划
  各市、县政府在制订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交通规划和城市交通管理规划时,要同时组织编制公共停车设施专项规划。100万人口以上的特大城市,要在2005年底前编制完成城市机动车公共停车设施规划;50万至100万人口的大城市,要在2006年底要编制完成;其它城市根据情况一般可在2007年底前编制完成。要研究城市机动车增长规律,科学制定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目标,明确分期建设时序和措施。城市规划中要预留停车用地,并适当调整配建停车指标,科学确定停车设施结构,合理布设公共停车场。对城市公共停车设施专项规划,要按规定进行审查,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建筑配建停车标准应根据各地实际,适时进行调整。

  四、切实加快城市机动车公共停车设施建设
  各市、县政府要重点规划推进和支持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要全面开放公共停车场建设市场,采取优惠供应土地,按现行政策免征或少征停车场营业所得税,对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停车费免征营业税,提供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积极吸引、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设施,实现“谁投资、谁经营、谁收益”。新建住宅小区,要严格按标准配建停车设施。已建小区可根据夜间道路交通流量情况,在小区周边道路设置限时路边停车泊位,采取有偿使用、按时段区别收费等方式向社会车辆开放。对新建公共建筑,要鼓励超额增设配建停车位,对社会车辆开放。对配建不足、改变停车泊位使用性质的,要严格执行征收建设差额费措施。

  五、严格设置和管理路内停车
  要从严限制占用道路设置路内停车场,着力发展路外停车场。按照“统一规划、联合设置、合理收费、加强管理”的原则,依据城市交通状况与城市机动车公共停车设施规划要求,研究提出路内停车场设置方案,科学划定停车泊位,确定具体收费和管理措施。条件许可的道路,可适度发展路内限时收费停车场。在一些次干道、支路等不影响交通的区域,可开辟临时、夜间停车场,以缓解停车矛盾。路内停车场的设置,必须符合有关道路宽度和交通服务水平的规范和要求(具体标准另行下达)。不得占用人行道的盲道设置停车泊位。在有井盖、消防设施的路面上,不得施划停车泊位。到2010年,全省各城市的路内停车泊位占总停车泊位的比重,大城市、特大城市要控制在10%以内,中小城市要控制在15%以内。

  六、合理制定停车收费办法
  要按照鼓励经营、促进使用的原则,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研究确定停车收费政策,制定停车收费办法和标准,促进停车设施社会化经营、产业化发展。对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和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设施收费,分别采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两种方式,统一政策,分级管理。路内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其他公共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要进一步完善停车场计时为主、计次为辅的收费办法,并体现“路内高于路外、室外高于室内、白天高于夜间”的要求。

  七、规范城市机动车公共停车设施经营服务管理
  按照一家受理、并联作业的要求,建设部门要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公共停车场经营单位实行备案制度。公共停车场经营者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配备相应的停车场管理人员和设施维护人员,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接受其指导、监督和检查。要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严格按规定收取停车费,分别使用税务和财政部门印(监)制的停车收费票据。保持公共停车场内良好的停车秩序,确保停车设施的正常运行。保障停车安全,杜绝事故隐患,防止车辆丢失、损坏。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应具有完备的停车设施,置配完善的安全监控设施和符合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停车标志、标线,在醒目位置设置明码价牌,标明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室内停车场出入口的数量、坡道的坡度以及转弯半径等设施,必须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路外停车场要配有完备的消防设施、消防报警装置,保证出入口畅通,不得在出入口设置车位,并保证照明设施完好、给排水设施配套。

  八、加强停车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按照方便车辆、注重引导、人性化服务的要求,建立公共停车诱导系统,合理利用停车设施,提高利用效率。路外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场要设立相应的停车引导系统,包括区域、主要路口、停车场内三级引导。各城市要建立资料完整、信息共享、管理科学的公共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城市的公交系统、交通管理系统、人防指挥系统等进行有机衔接。

  九、建立协调有效的停车管理机制
  各市、县政府要加强对停车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加强对城市机动车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切实做好城市机动车公共停车设施的审批、泊位施划、巡查监督等管理工作。从实际出发,借鉴国内外城市停车管理的成功经验,制定停车设施建设与管理的政策规定,推进停车管理法制建设。要根据当地机动车增长和停车场发展的情况,制定鼓励机动车停车场发展的政策措施,确保机动车增长与停车设施协调发展。充分发挥停车管理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的作用,广泛听取专家、研究单位和停车经营管理服务人员的意见与建议,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管理,并为政府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发挥参谋与助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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