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国税函[2005]111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增加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通知》(国税函(2005)19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四月五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增加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通知
国税函(2005)197号
北京、上海、重庆、吉林、辽宁、山西、江苏、湖北、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新增加的成员企业或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4年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新增加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或分支机构(名单附后),由总公司或总机构的汇总(合并)纳税。
附件:新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分支机构)名单(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