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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毒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24 生效日期: 2005-06-24
发布部门: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汕府[2005]1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我局依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组织认证检查,以下13家企业符合《GSP认证现场检查评定标准》和《GSP认证现场检查项目》规定的内容,现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监督电话:(020)37886138

  通讯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35号

  邮  编:510080

企业名称 为加强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地工作的投入和收益管理,积极推进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建设,根据《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深府(2004)102号)及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地资金财政帐户管理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05年6月24日
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地资金财政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地工作的投入和收益管理,积极推进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建设,根据《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深府(2004)102号)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近年来,我市一些地方毒品泛滥,贩毒、吸毒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猖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危及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家庭和睦。为切实推进禁毒人民战争的深入开展,依法严惩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投身禁毒人民战争,主动支持、协助、配合禁毒职能部门和政法机关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形成全民拒毒、防毒和参与禁毒的浩大声势,坚决遏制毒品违法犯罪发展蔓延,坚决夺取禁毒人民战争的全面胜利,为全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快速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有下列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之一的违法犯罪人员、负案在逃人员、服刑脱逃罪犯、劳动教养脱逃人员,限于2005年8月31日前到公安司法机关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逾期拒不投案自首或者继续进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坚决缉捕归案,依法严厉查处。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非法持有毒品的;
  (三)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为毒品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财物的;
  (四)非法运输、携带制毒原材料或配剂进出境,或者非法买卖制毒原材料或配剂的;
  (五)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六)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引诱、教唆、欺骗、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七)非法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八)有其他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吸食、注射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可卡因、冰毒、摇头丸、氯胺酮(K粉)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限于2005年8月31日前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登记并接受戒毒。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登记、毒瘾较轻的,公安机关可视情决定让其在强制戒毒所外实行限期戒毒;逾期拒不登记的,一经发现,一律送公安机关强制戒毒所强制戒毒,强制戒毒后又吸食、注射毒品或限期戒毒期间仍然吸食、注射毒品的,一律依法送戒毒劳动教养。

  四、毒品违法犯罪人员、负案在逃人员以及吸食、注射毒品人员的家属、亲友,要积极规劝有关人员投案自首和主动登记,对为毒品违法犯罪人员和负案在逃人员通风报信、提供藏匿场所或资助其逃跑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旅馆、娱乐服务场所、出租屋业主及从业人员对场所内发现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必须予以制止,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对发现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不制止、不报告,或者窝藏、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毒品违法犯罪线索。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协助抓捕毒品犯罪分子的有功人员,市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将予以保护,并给予奖励。知情者可向以下单位举报:
  1、汕头市禁毒办公室,电话:8275676;
  2、汕头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电话:110;
  3、汕头市公安局缉毒大队,电话:8277921。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关联法规地方政府规章(1)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地资金”财政帐户管理。
  宝安、龙岗两区非城市化转地的各类收入按原有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转地资金”财政帐户,是指在市财政局设立的专项用于筹集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地补偿资金,归集转地各类收入,核算市政府与宝安、龙岗两区在转地开发营运费用的投入和收益的财政帐户,包括“市政府一宝安区转地资金”帐户和“市政府一龙岗区转地资金”帐户。
  “转地资金”财政帐户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


    第四条   宝安和龙岗两区城市化转地的各类收入分别上缴市财政局“市政府一宝安区转地资金”帐户和“市政府一龙岗区转地资金”帐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转地资金”财政帐户的转地收入,由市、区按照6∶4的比例获取相应收益。转地的各类费用由市、区按照6∶4的比例承担,市、区投入的转地补偿资金和开发营运资金原则上应集中从“转地资金”财政帐户支付和核算,具备直接支付条件的资金应实行直接支付。


    第五条   “转地资金”财政帐户的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转地的出让收入、转地附着物出租收入、转地经营权承包收入以及其他与土地相关的收入;
  (二)市、区国土基金安排专项用于转地补偿、开发营运费用的资金;
  (三)市、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转地补偿、开发营运费用的资金;
  (四)经市政府批准,市、区按照6∶4比例由市财政局统一向银行贷款的资金。


    第六条   “转地资金”财政帐户的资金主要用于:
  (一)城市化转地的补偿;
  (二)城市化转地融资的还本付息;
  (三)城市化转地的开发营运费用(包括土地开发费用、临时经营土地等相关费用)。
  (四)在还清转地补偿的融资贷款前,转地收入应全部用于银行贷款的还本付息。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经征求宝安、龙岗两区政府意见后,于每年10月份前将下一年度的转地收支及资金需求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核,由市财政局平衡后专项报请市政府审批。


    第八条   市、区财政局编制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地收支计划(含转地融资还本付息的计划)时,可以从每年的年度预算和国土基金中安排用于转地融资还本付息和营运的资金,确保“转地资金”财政帐户的资金能够满足还本付息和当年度营运支出的需要。


    第九条   市财政局可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将宝安、龙岗两区转地收支计划批转宝安、龙岗两区财政局。


    第十条   市、区财政局应按计划将用于转地融资还本付息的资金划入财政部门设立的还款帐户,保证转地融资还本付息。未在规定时间将转地融资还本付息款划缴到市财政局规定帐户而造成的银行罚息及其它相关责任的,由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
  “转地资金”财政帐户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当年度转地融资还本付息和营运支出的,由市、区财政局及时协商,并按照6∶4的比例筹措资金。


    第十一条   在还清银行转地融资贷款后,“转地资金”财政帐户的资金应主要用于转地的开发营运,当年度的资金在付清转地开发营运费用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的50%应继续存放该帐户,用于支付下一年度转地的开发营运费用,其余收入在当年度终了后15天内,按照6∶4的比例转入市、区国土基金帐户。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应加强“转地资金”财政帐户的管理,确保资金核算的准确,并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上季度“转地资金”财政帐户的收支会计报表抄送宝安、龙岗两区财政局。
  宝安、龙岗两区财政局可以就“转地资金”财政帐户的收支情况与市财政局定期进行对帐。


    第十三条   转地收入必须做到应收尽收,不得与宝安、龙岗两区原有的非城市化转地收入和支出混淆。


    第十四条   加强对“转地资金”财政帐户的规范管理,收支情况应接受市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定期检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认证范围(经营方式) 经营范围 企业所在地 经营地址 现场检查时间 现场检查员
东莞市汇仁堂药业有限公司 批发 中药材(收购)、中成药、中药饮片、生化药品、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物制品(预防性生物制品除外)* 东莞市 东莞市大岭山107国道边(即东南海酒店对面) 2005.06.04-05 黄诚欣、谢辉明、孙亚捷
廉江市鸿翔药业有限公司 批发 中成药、生化药品、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物制品(预防性生物制品除外)、化学药制剂 * 湛江市 廉江市廉城环市北路154号 2005.06.04-05 杨奋新、谢维俭、吴选强
深圳市鹏康药业有限公司 批发 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预防性生物制品除外)* 深圳市 深圳市宝安北路814栋满京华艺展中心601室 2005.06.04-05 周莉、苏广海、廖学辉
广东润泰药业有限公司 批发 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预防性生物制品除外)* 广州市 广州市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45层05A室 2005.06.05-06 刘家权、孙逸湘、李国毅
湛江市康正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批发 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预防性生物制品除外) * 湛江市 湛江市麻章区金川路2号 2005.06.06-07 杨奋新、谢维俭、吴选强
深圳市联合优友医药有限公司 批发 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预防性生物制品除外)* 深圳市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深房广场A座1604 2005.06.06-07 周莉、苏广海、廖学辉
深圳市腾他药业有限公司 批发 中成药、生化药品、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生物制品(预防性生物制品除外)、抗生素制剂 * 深圳市 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一路鹏益花园6栋21楼南座 2005.06.8-09 周莉、苏广海、廖学辉
广东新翔药业有限公司 批发 中成药、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化学药制剂、 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预防性生物制品除外)* 广州市 广州市天河区长兴路5号二楼A室 2005.06.08-09 黄诚欣、谢辉明、孙亚捷
湛江市丰源药业有限公司 批发 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预防性生物制品除外)* 湛江市 湛江市麻章区瑞德街51号 2005.06.08-09 杨奋新、谢维俭、吴选强
广州金华江医药有限公司 批发 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预防性生物制品除外)* 广州市 广州市天河区广园东路2193号13B01、02房 2005.06.10-11 黄诚欣、谢辉明、孙亚捷
广州市迈的迅医疗有限公司 批发 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预防性生物制品除外)* 广州市 广州市番禺大石镇迎宾路584号佰诚商厦501、511 2005.06.10-11 黄诚欣、谢辉明、孙亚捷
普宁市盛华药业有限公司 批发 中成药、生化药品、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物制品(预防性生物制品除外)* 普宁市 流沙体育园西小区32幢14-16号 2005.06.10-11 周莉、苏广海、廖学辉
深圳市华泰康医药有限公司 批发 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预防性生物制品除外)* 深圳市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7号创展中心1921室 2005.06.12-13 周莉、苏广海、廖学辉
广州健禾药业有限公司 批发 中药材(收购)、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预防性生物制品除外)* 广州市 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北613号振兴商业大厦706室 2005.06.14-15 陈其通、陈凯、黄诺嘉

特此公告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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