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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06 生效日期: 2005-04-06
发布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国税函[2005]117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6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四月六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16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留抵税额能否抵减查补税款有关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4)26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拖欠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有进项留抵税额,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的规定,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
  二、为确保税务机关和国库入库数字对账一致,抵减的查补税款不能作为稽查已入库税款统计。考核查补税款入库率时,可将计算公式调整为:
  查补税款入库率=(实际缴纳入库的查补税款+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实际抵减的查补税款欠税)/应缴纳入库的查补税款×100%
  其中,'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实际抵减的查补税款欠税'反映考核期内实际抵减的查补税款欠税。
  特此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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