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价服[2005]96号
各市物价局、房产局(房改办):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40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廉租住房政策是各级政府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权益,落实以人为本、关爱弱势群体的重要举措,各级价格、房产(房改)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并结合当地具体实际,尽快制定或完善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保证有关优惠政策惠及城镇最低收入家庭。
二、城镇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具体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房改)行政主管部门按《通知》规定的原则制定,同时兼顾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最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
三、因收入、人口等情况变化而不再符合租住廉租住房条件或超面积需继续租住的,应当按商品住房的市场租金补交租金差额或超面积部分租金差额。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200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