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黔建城函[2002]53号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
你州发来《关于请求批准施秉县有偿出让施秉县县城客运公共交通经营权的函》(州府函[2002]68号)收悉。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0]1号)文件精神,以及施秉县县城公共客运交通的实际,经研究,对施秉县请求批准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关事宜复函如下:
一、同意施秉县在2002年公开向社会出让80辆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出让采取公开拍卖方式进行,并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每辆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拍卖起价为1.5万元(最高限价为5万元),经营权使用期限为8年,出租汽车应选符合国家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的夏利以上车型。
三、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收入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黔府办发[2000]1号文第十一条规定办理,即55%用于市政设施建设,35%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建设,10%用于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经费(其中9%用于拍卖地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经费,1%上交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