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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12 生效日期: 2005-05-12
发布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国税函[2005]178号
南京、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5]37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5)374号
北京湖南四川江苏湖北安徽河南河北贵州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关于收取所属企业2004年技术开发费的请示》(南车财(2004)16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28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超过集中提取数额的部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附件: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区
  中国南车集团株洲电力机车厂
  408
  湖南省株洲市
  中国南车集团资阳机车厂
  266
  四川省资阳市
  中国南车集团戚墅堰机车车辆厂
  292
  江苏省常州市
  南车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257
  山东省青岛市
  中国南车集团南京浦镇车辆厂
  156
  江苏省南京市
  中国南车集团株洲车辆厂
  152
  湖南省株洲市
  中国南车集团眉山车辆厂
  162
  四川省眉山市
  中国南车集团武昌车辆厂
  72
  湖北省武汉市
  中国南车集团铜陵车辆厂
  74
  安徽省铜陵市
  中国南车集团成都机车车辆厂
  72
  四川省成都市
  中国南车集团洛阳机车厂
  83
  河南省洛阳市
  中国南车集团襄樊内燃机车厂
  53
  湖北省襄樊市
  中国南车集团北京二七车辆厂
  154
  北京
  中国南车集团石家庄车辆厂
  102
  河北省石家庄市
  中国南车集团武汉江岸车辆厂
  89
  湖北省武汉市
  中国南车集团贵阳车辆厂
  201
  贵州省贵阳市
  中国南车集团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
  150
  湖南省株洲市
  中国南车集团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
  57
  江苏省常州市
  合计
  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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