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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廊坊市物价局关于永清县顺通公司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24 生效日期: 2003-06-24
发布部门: 河北省廊坊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廊价经费函字[2003]21号

  永清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永清县顺通公司停车场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原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河北省物价局冀价经费字(2000)第31号文件精神,现批复如下:
  一、停车场必须具备全封闭停车场地;全天24小时保安服务;有健全完善的车辆出入登记制度;对入场停放车辆及随车货物丢失损坏的由停车场负责赔偿。

  二、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见附表。该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停车场可根据情况向下浮动。

  三、社会车辆临时停放,由你局根据廊价经费字(2000)第125号文件规定确定收费标准。你局接此批复后,通知该停车场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凭证收费,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规定的收费票据。

附表:专业停车场车辆看管费(同本页廊价经费函字[2003]20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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