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长府发[200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八条的规定,为了促进城市建设、管理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认真贯彻执行业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我市土地权属的历史情况,结合我市建成区及基础设施基本覆盖区域的实际,现确定我市市区范围。具体划定:四环路(即绕城高速公路)以内,以及富锋团13平方公里、兴隆团18平方公里、净月团12.4平方公里、双阳团18平方公里以内为市区范围。在此范围内的现有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按国有土地进行管理。当建设需要时,土地使用者和原土地使用者达成协议,参照征用土地的标准,对原土地使用者进行补偿。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1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