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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明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19 生效日期: 2001-02-19
发布部门: 吉林省建设厅、吉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吉省价经字[2001]6号

各市、州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关于印发(吉林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施实细则)的通知》(吉省价房涉字(1999)44号)规定,为了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把国家给群众的利益和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现将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报有关问题明确通知如下:
  一、各地在规定的最高限价以内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超过当地最高限价时,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向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批准。

  三、未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定价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商品销售(预售)许可证》,也不予办理交易手续和产权登记手续。

  四、经济适用住房申报必备的有关资料:
  1.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报审批表(见附件);
  2.建设厅等部门联合下达的经济适用住房计划;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土地使用证;
  5.规划图;
  6.拆迁管理部门的拆迁面积证明;
  7.其他必备资料。

  五、价格监督检查
  1.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进行不定期检查;
  2.对不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四定即“定点、定向、定价、定质”原则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要予以规范。
  3.对违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企业,由价格主管部门按《价格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拒绝申报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以及部分未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定价而擅自开始售房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应自本通知发出30日之内到价格主管部门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不补办者,按价格违纪处理。

附件: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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