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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紫荆花饭店收取市内电话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21 生效日期: 2001-02-21
发布部门: 吉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省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紫荆花饭店分公司
  《长春紫荆花饭店关于收取市话费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饭店向住店客人加收市内电话费和电话声讯(信息)费,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你饭店为客人提供市内电话和电话声讯(信息)服务时,须安装计费设施,同时必须向客人提供收费发票和计费账单。
  二、向客人收取市内电话费和电话声讯(信息)服务的标准按省物价局规定的统一标准执行;同时可按话费总额的15%加收服务费。
  三、本标准自2001年2月2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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