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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再次取消、降低和规范一批收费(基金)项目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15 生效日期: 2000-01-01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98]14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财综字(1999)166号、财综字(1999)18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治理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力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再次取消、降低和规范一批收费(基金)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下列16项收费
  1、出租房屋许可证费(公安系统);
  2、消防管理收费(公安系统);
  3、交易手续费提成(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4、新建及改建药品生产企业技术审定费(医药系统);
  5、新建及改建医院制剂室技术审定费(医药系统);
  6、客运线路标志牌费(交通系统);
  7、电视共用天线设计安装许可证费(广播电视系统);
  8、商业网点建设费(财贸系统);
  9、电费、电度表保证金(电力系统);
  10、新车交通建设费(交通系统);
  11、通讯设施建设基金(邮电系统);
  12、种子风险基金(农业系统);
  13、土地开发基金(国土系统);
  14、控购调节基金(财政系统);
  15、棉花生产技术改进费(农业系统);
  16、建筑企业上级管理费(建设系统)。
  其中第15、16项限期取消,收费期限执行至2000年底止。

  二、降低收费标准5项
  1、公安部门的特种行业许可证费由每证20元降为10元。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城镇集贸市场管理费降低20%,即由按成交额的1-2%降低为0.8-1.6%,并改按定额核定。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降低20%,即按营业额总额(或劳务收入总额)的1-1.5%降为0.8-1.2%,并改按定额征收。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注册登记费降低20%,由现行的按企业注册资金的比率收取改为按定额收取。在国家定额标准未下达之前,暂按以下办法收取:注册资金总额在1000万元(含)以内的,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8‰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
  5、公安部门的非机动车辆牌证费,由每副牌照12元降为8元。
  上述2、3项的定额征收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订。在省定标准未下达前,按现行实际征收标准的80%收取。

  三、下列4项收费转为服务性收费
  1、城建档案利用收费(建设系统);
  2、统计咨询收费(统计系统);
  3、城市环卫有偿服务费(城建系统);
  4、湖南广播电台信息台收费(广播电视系统)。

  四、对无底卡居民身份证收费进行规范:现行无底卡居民身份证制作及服务费每证55元,将其中的证件工本费25元按行政性收费管理;其余30元按服务性收费管理,用于无底卡居民身份证的特快专递邮寄、通讯传输、照像、网络传输设备折旧等费用支出。

  五、对取消、降低标准和规范的收费(基金)项目,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坚决执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贯彻落实。各执收单位要主动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到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收缴手续。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继续收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交,物价、财政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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