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长府通告[200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我市社会治安管理,整顿移动通信终端产品经营市场,维护我市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长春市人民政府决定取缔移动通信终端产品马路市场,再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市区(不含双阳区)内从事移动通信终端产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本通告所称移动通信终端产品是指:手机、BP机以及手机、BP机配件(包括其附属品、手机号码等)、缴费卡等。
三、本通告所称马路市场是指:临街建筑物前(围墙或栅栏内)、人行步道上和机动车道上设定的摊(群)点。
四、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占用马路从事移动通信终端产品经营活动的人员必须按时撤离。
五、移动通信终端产品马路取缔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我市市区内占用马路从事移动通信终端产品的经营活动。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长春市城市管理监察总队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妨碍、阻挠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本通告由长春市城市管理监察总队会同市公安局及移动通信经营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200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