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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手机银行”业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11 生效日期: 2001-06-11
发布部门: 吉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吉省价经函字[2001]8号
省森泰克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关于手机银行月服务费收取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开办手机银行服务,必须坚持用户自愿的原则,与用户签订有关服务协议,严禁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二、“手机银行”业务收费标准暂按如下标准执行:企业、事业单位用户每月服务费120元;个人用户每月服务费20元。
  三、你公司要在办理该项业务的场所明码标价,向广大用户公布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严格按规范服务,保证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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