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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公用事业单位全面实行办事公开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22 生效日期: 2004-04-22
发布部门: 河北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冀建城〔2004〕173号

各市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
  为贯彻落实省纪委《关于省直部门贯彻落实2004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的分工意见》精神,提高公用事业单位工作的透明度,扩大广大人民群众对公用事业产品价格、服务质量和相关事项的知情权,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保证建设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现就全省公用事业单位全面实行办事公开提出如下要求。
  一、公开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价格,完善价格形成机制。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等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价格。在价格制定过程中,生产成本的核定要严格执行国家财政部下发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杜绝不合理的费用计入成本。要按照《价格法》的要求,组织召开各类用户和不同阶层代表参加的价格听证会,听取并认真采纳代表的意见,保证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受侵犯。价格一经批准,要通过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布,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公用事业价格标准、计价方式、收费办法和相关减免政策等,做到心中有数。

  二、公开公用事业产品质量标准和服务标准。公用事业具有社会公益性、自然垄断性等特点,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必须依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向社会公布其产品质量标准和服务标准,公开向社会承诺。城市供水水质满足《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标准》要求,供水管网末稍水压不低于0.14兆帕。燃气气质满足《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要求,燃气灶前压力确保在允许范围内波动。集中供热企业直供居民用户住室温不低于16℃。公交线路首发车辆不晚点、末发车辆不提前,中途行使不压点、不越站,报站及时、准确。

  三、建立公用事业相关事项告知制度。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企业由于设备、设施检修等原因,需要停水、停气、停热等,应于48小时之前在新闻媒体上公布,让广大用户提前做好准备。由于爆管等突发事件造成用户停水、停气、停热等,应及时告知用户,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保证居民需要。恢复供水、供气、供热时也要通知用户,并把恢复供水、供气、供热时的注意事项告知用户,保证居民安全。因道路施工、重大活动等原因,需要临时改变公共汽车运行线路时,应不少于48小时前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恢复运行时也要及时公布。

  四、拓展群众投诉举报渠道。要进一步完善'96116'城建便民服务热线,构建二、三级管理网络,向公用事业基层各单位延伸,充分发挥'96116'城建便民服务热线的综合功能。公用事业各单位也要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并认真受理群众的投诉和举报,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查找不足,及时改进工作。

  五、强化监督检查。各级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公用事业单位全面实行办事公开',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内容,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和一项政治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列入重要日程,强化对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事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公用事业各行业中存在的问题。
  今年年底前,各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将公用事业单位全面实行办事公开事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我厅,省建设厅对工作开展好的城市和单位将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开展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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