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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建设局,石家庄市园林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建筑条例》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考核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全省监督机构进行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组织
为做好此次考核工作,成立全省监督机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曲俊义,副组长:梁军、李建秋、蒋满科,成员:梁祖建、邵立淼、张建明、姜万宇。
二、考核要求
按照《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冀建法[2004]429号)和《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实施方案》(附件1)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请与考核
务于2004年12月10日前将考核申请资料和“考核申请表”的电子文档报送省建设厅审批窗口服务中心,逾期不再受理。省建设厅将从2004年12月10日起组织专家考核组对申请考核的监督机构进行考核,此次全省监督机构考核工作于2004年12月底前完成。
四、其他要求
(一)专家考核组在考核期间,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坚持求真务实、实事求是、严肃认真、不走过场。
(二)省直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可按本通知要求对所属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考核。
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实施方案
为做好此次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工作,按照《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考核依据和范围
考核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和《暂行办法》。
考核范围: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含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活动的机构,包括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园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均应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质量监督机构考核。
二、考核内容
《暂行办法》中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内容,监督机构、监督人员、监督机构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应符合《暂行办法》的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监督机构所提交的考核申请资料应符合《暂行办法》中第八条的规定。
三、考核方式和方法
分五个专家考核组对全省监督机构进行考核。第一组组长:梁祖建,负责石家庄市和衡水市监督机构考核;第二组组长:蒋满科,负责邯郸市和邢台市监督机构考核;第三组组长:邵立淼,负责保定市和秦皇岛市监督机构考核;第四组组长:张建明,负责张家口市、承德市和廊坊市监督机构考核;第五组组长:姜万宇,负责唐山市、沧州市和华北油田监督机构考核。
四、考核程序
(一)听取监督机构汇报。汇报内容:
1.机构基本情况;
2.工程质量监督情况;
3.执法、廉政及行风建设情况;
4.《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及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情况;
5.现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6.今后的工作打算。
(二)查阅监督机构的有关资料:
1.监督机构成立的批文;
2.机构组织情况;
3.监督人员的学历、职称、持证上岗和继续教育情况;
4.监督机构的建章立制情况;
5.考核期内出台的监督管理相关文件。
(三)召开监督机构内部及参建责任主体各方代表座谈会,征求各方对监督机构的意见;听取委托方对质量监督机构的意见。
(四)抽查1-2项监督工程,对该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情况进行评价。
(五)考察组将检查情况汇总填写考核情况表并与受考核的监督机构交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