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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各地收回劳改单位的情况报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1-04-04 生效日期: 1981-04-04
发布部门: 国务院goblin
发布文号:
关于收回“文化大革命”中交出的监狱、劳改队、劳教场所问题,自中共中央发出[1980]67号文件后,已有北京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湖南贵州甘肃等九个省、市、区的公安机关提出要求收回三十九个劳改、劳教场所。至今有黑龙江广西贵州三省、区收回了九个单位,其余均尚未收回。有的是省委或省政府虽已批准,但有关部门不同意;有的是由于资金、搬迁地点等问题没有解决而收不回来;
  有的是没有及时讨论批准。总之,由于各种原因,进展不快。
  鉴于劳改单位是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和执行法律的重要场所,而且兴办一个新的单位很不容易;目前在整顿社会治安中,又要投入大批新的犯人和劳教人员,场所甚感不足。为此,我们建议,请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根据中共中央文件精神,认真解决一下这个问题。   一、对于已报请要求收回的监狱、劳改队、劳教单位,请各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尽快审批,督促有关单位迅速交回,以解决新收犯人、劳教人员改造场所不足的困难。
  二、明确宣布现有监狱、劳改队、劳教单位,是长期固定的改造场所,任何部门不能以任何借口挤占;今后如需要撤销或移交监狱、劳改队、劳教单位,均应报公安部审查提出意见。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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