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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酒类管理收费标准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21 生效日期: 2002-01-01
发布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湘价费[2001]307号

省经贸委:
  根据省政府《湖南省酒类管理办法》(2000年第135号省长令)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关于酒类管理有关收费立项的通知》(湘财综(2001)2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酒类产销管理的套关收费标准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经审核合格的省内酒类生产企业发放《湖南省酒类生产准产证》(即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为每证2200元(含一正二副本工本费、评审费及公告费)。

  二、对经审核合格的酒类批发企业发放《湖南省酒类批发许可证》,收费标准为每证1500元(含正、副本工本费、评审费和公告费)。

  三、对经审核合格的酒类零售企业发放《湖南省酒类零售备案登记证》,收费标准为每证50元(含正、副本工本费)。

  四、对在湖南市场上销售的酒类实行质量审验,并收取质量审验费。
  1、质量检验费,根据酿酒工艺和使用原料的不同,分为白酒、啤酒、果露酒三种,质量检验费的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执行,分出厂批次进行检验。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国家规定进行的随机抽样监督检验外,经贸部门的酒类产销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得重复检验,重复收费。
  2、审验质量合格的酒加贴质量审验标识,并收取审验标识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为:市场销售价在50元以下的酒加贴的标识为每枚0.3元,市场销售价在50元(含50元)以上的酒加贴标识为每枚0.5元。加贴质量审验标识光在市场土销售的装量为500ml(或500克)的瓶装名优白酒和果露酒(包括进口白酒和果露酒)中试行。上述质量审验标识工本费已包括了标识的开发印制费用、声讯平台和网络租用维护费用、贴标费用和消费者免费拨打数码防伪声讯查询电话或上网查询费,各级经贸部门的酒类产销管理办公室及其下属的贴标中心不得再收取贴标费用,消费者拨打防伪查询电话或网上查询不得另行收费。上述标识工本费为最终收费标准。其它品种、装量的酒的审验标识工本费收费标准另行核定。

  五、《湖南省酒类生产准产证》、《湖南省酒类批发许可证》、《湖南省酒类零售备案登记证》为行政性收费,质量审验费为事业性收费。收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酒类管理有关收费立项的通知》(湘财综(2001)27号)文件规定执行。各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自立项目、扩大范围、提高标准收费,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各收费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到当地同级财政部门领购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实行亮证收费。

  七、本通知核定的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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