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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对查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牵头单位有关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1-09 生效日期: 2008-01-09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公治[2008]11号

河北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牵头单位有关问题的请示》(冀公治[2007]354号)收悉。根据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6号)和《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以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的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承担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予以查封、取缔,处以行政罚款,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等主要行政处罚职责。据此,同意你厅关于查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牵头工作由安全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公安机关依法予以配合的意见。
  同时,你省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配合安全监管等部门做好查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工作中要注意发现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线索,并及时移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对行为人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安全监管、质检、工商等部门移送涉嫌构成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案件,要及时受理、迅速侦办。对阻碍安全监管等部门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要依法从严查处,确保安全监管等部门行政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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