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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领导同志接待群众来访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26 生效日期: 2002-07-26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吉政发[2002]25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省政府领导同志接待群众来访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省政府领导同志接待群众来访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更好地践行党的宗旨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的信访问题,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和《吉林省信访条例》关于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解决重要信访问题的规定,制定省政府领导同志接待群众来访制度。
  一、参加接待的领导
  接待群众来访的省政府领导是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秘书长。
  根据群众来访问题的性质和内容,按照省政府领导分管工作的范围和职责,确定出面接待的领导同志。

  二、接待时间
  省政府领导接待群众来访的时间一般安排在每月的11日进行,每次同一问题只安排一名省领导接待,遇双休日、节假日和重要公务活动顺延3天。遇有紧急情况可随时安排。

  三、接待的内容、范围
  (一)倾听来访群众反映的事关全省带有倾向性。政策性、建设性的意见。
  (二)经有关地方和主管部门协调处理(合经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协调处理后)仍未妥善解决的重大信访疑难问题。
  (三)经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建议,涉及范围广、影响大、事关全省稳定,处理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信访问题。
  (四)上级有关部门要求省政府领导出面接待的群众进京上访问题。
  (五)其他必须经省政府领导出面接待解决的重要紧急的信访问题。

  四、工作程序
  (一)由省政府办公厅和省信访办按照省政府领导接待群众来访的范围,有重点、有选择地提出接待对象,报请省政府领导确定并接待;省政府领导也可直接确定接访对象。
  (二)省信访办需提前一周将被接待群众的姓名、单位、上访内容及过去相关单位和部门接待处理情况的资料呈送省政府领导参阅。
  (三)由省政府办公厅和省信访办请示接待群众来访的省政府领导,确定接待具体时间、地点和参加接待的有关单位、部门及人员,并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通知,做好安排。
  (四)准备工作就绪后,由省信访办的同志引导上访群众(一般不超过5人)到事先确定的接待场所,由省政府领导同志接待。
  (五)上访人反映情况、陈述意见、提出解决问题的要求。
  (六)事涉单位负责人汇报调查处理的结果。
  (七)法律工作者发言。
  (八)接待上访群众的省政府领导询问有关情况,解答提出的问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九)省政府领导接待后由省政府办公厅发纪要。

  五、问题的处理
  (一)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有明确政策规定或接待前已例会研究并确定了处理意见的,接待中又无新的异常情况,可按政策规定和研究的意见,当即予以答复。
  (二)对接待中不能当即明确答复的,由接待的省政府领导事后召集有关部门按政策规定研究确定意见,再行答复,或责成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在限期内调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接待群众的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后,再约定上访人予以答复。
  (三)由省信访办负责接待记录和省政府领导接待群众来访有关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六、督办落实
  (一)对省政府领导接待中有明确处理意见的,由省政府督查室和省信访办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反馈,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二)对省政府领导接待中未能当即答复而责成有关地方和部门查办的信访问题,由省政府督查室和省信访办负责督办,及时掌握查办情况,直至妥善解决,并将办理落实情况报告接待的省政府领导。
  (三)省政府领导同志在接待中遇到情况复杂难以解决的信访问题,可提请省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
  (四)把省政府领导接待中交办的信访问题的处理落实情况纳入各市、州和省直有关部门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的考核内容,定期通报,年终考核。
二○○二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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