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冀政办[2005]2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设区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5年9月28日
关于加强设区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运营新体制,充分发挥国有资产分级代表、分级管理的整体合力,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设立市(地)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4号)以及《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本着“指导、帮助、协调、服务”的原则,现就加强各设区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按照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确定的原则,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
二、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机构改革的部署要求,切实落实国资监管机构职能,确保各项职能真正到位,推动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依法、科学、民主展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维护所有者权益,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督促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要尽快明确市级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名单,及时公布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时调整。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各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与原隶属政府部门脱离隶属关系,逐步纳入市级国资监管机构监管范围。要从实际出发,区分不同情况,积极探索实行分类管理的多元化监管模式。对于已明确将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纳入国资监管机构监管范围的市,国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资产和涉及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并逐步实现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统一。
四、要真正做到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要把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同市场化选聘经营管理者结合起来,把完善干部管理体制与有效履行各项工作职能、承担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结合起来。各设区市要切实解决市级国资监管机构因职能到位不彻底而存在的问题,尽快使之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
五、加快完善国资监管制度体系。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要求,按照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研究制定市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及运营的基本制度与办法,尽快出台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加快健全完善国资监督管理的制度体系,以完备的制度体系规范保障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营。依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查处侵犯国有资产权益的违法案件,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六、进一步加强监事会工作。要把建立监事会制度、向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作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工作来抓。要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依法向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派出监事会;向国有控股企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推荐监事会主席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的公司派出董事、监事人选。监事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参与企业改制的全过程;要不断改进监督方式和方法,以事前、事中监督为主,强化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保护职工的正当权益。根据监督检查工作的实际需要,各市要合理确定监事会的人员编制,尽快健全机构,保证监事会工作的有效开展;要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要求,保证监事会开展工作所需监督检查、人员业务培训、聘请中介机构和工作技术人员等必要经费。要加强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和综合素质建设,不断提高监督检查工作质量。
七、积极探索组建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各市可在对现有市属投资类企业进行整合改组的基础上,组建企业化运营的工业、商贸等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特别是对提供公共产品的自然垄断性行业以及市场机制难以完全发挥作用的城市建设、水务、电力、燃气、水利等领域,要加快构建不同类别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由市级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经营和管理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本集约配置,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运作,对授权范围的国有资产依法自主经营,上缴国有资产收益;持有所属国有企业的产权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股权,向所属国有独资公司(独资企业)推荐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或总经理,向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委派产权代表,参与资产经营管理;负责对所属国有企业进行改制和重组,依法进行产权或股权的转让和交易;定期向市级国资监管机构汇报资产运营情况。积极探索县(市、区)国资监管运营的有效形式,有条件的地方可组建县(市、区)级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八、明确国有资产生产经营实体及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单位的责任。国有资产生产经营实体是占有国有资产并直接从事产品生产或提供服务的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享有企业法人财产权,以其所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向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九、健全完善适应现代产权制度要求的国有产权股权管理模式。推动国有资产管理从实物形态向价值形态转变,从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从单纯投资管理向投资、配置、收益、再投入的全过程管理转变。各市要进一步规范国有产权交易机构,进一步落实各市国资监管机构对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职责,确保国有产权依法、公开、透明进场交易,推进产权交易机构诚信守法、规范运作。
十、积极探索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新途径。按照国家关于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有关要求,积极探索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使国有资产形成自我积累、结构优化、保值增值的良性循环。
十一、逐步健全企业财务监管有效机制。着眼于从源头上遏制国有资产流失,防止监管缺位和监管真空,各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结合所出资企业的实际,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大胆探索推行财务总监的工作,开展试点,及时总结经验,逐步推广。强化财务监督的控制和督查功能,建立以产权为纽带的财务监督网络,重点监督企业财务、会计活动合法合规性、资产经营预算执行正确性、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真实性。
十二、建立有效的国有资产经营风险防范机制。要充分利用国资系统已有的管理统计信息数据、企业效绩评价资料,掌握综合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总量、结构、分布和质量情况,形成有关监督数据信息库。建立定期对企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通过内外结合的审计手段,揭示问题,杜绝隐患,形成风险预警机制;要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形成科学、合理、规范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结合企业改制、兼并破产、产权转让、不良资产核销,及时查明国有资产损失的原因及责任人,加大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责任人的查处力度,防范和遏制国有资产流失。积极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十三、进一步加强国资监管系统整体建设。各设区市政府要在人员调配、人才培养、技能培训等方面给予指导和支持,不断增强国资监管机构干部队伍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着力提高依法、科学、民主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和指导国企改革重组的能力,切实加强和改进国企廉政建设的能力。市级国资监管机构要加强对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业务指导,健全完善国资监管工作责任体系,推动国资监管工作依法、规范、有序进行;要制定系统人员培训规划,并切实抓好落实;要建立定期交流制度、信息交互制度,畅通联系渠道,打造交互平台,提高全系统整体合力和影响力。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