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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印刷经营许可证》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16 生效日期: 2002-04-16
发布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湘价费[2002]70号

省新闻出版局:
  你局《关于制定〈印刷经营许可证〉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鉴于新修订的《印刷业管理条例》已将出版物印刷许可证,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许可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许可证合并为统一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并已将包装装潢印刷品的管理,由经贸部门划归新闻出版部门,决定取消由经贸部门收取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许可证”收费项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证件费标准的函》([1998]湘价费字第276号)和《关于降低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许可证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2000]湘价费字第130号)相应废止,同时将新闻出版部门的“出版物印制物许可证”和“其它印刷品印刷许可证”合并为“印刷经营许可证”,收费范围包括出版印刷企业、包装装潢印刷业和“三印”(打印、影印、复印)企业。

  二、《印刷经营许可证》收费标准。
  1、新发许可证。(1)工本费,每套40元。(2)资质审查费和资料费:出版印刷企业、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其它印刷品印制企业每证410元;“三印”企业,每证110元。
  2、年换发(领)许可证,只收取工本费,每套40元。
  3、广告宣传品印制准印证工本费,每证10元。
  4、公告费按实收取。

  三、上述收费工本费为行政性收费,资质审查费和资料费为事业性收费。行政性收费收入上交财政,纳入预算管理。事业性收费缴入财政专户,纳入部门预算。

  四、你局接本批复后,应通知各级新闻出版部门及时到当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并凭证到财政部门购领规定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各地价格、财政部门应及时通知当地经贸部门办理“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许可证”收费项目的注销手续和收费票据的缴销手续。

  六、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批复不符的,一律以本批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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