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商办贸函[2008]14号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91号的规定,为规范8个输欧盟监控纺织品类别的出口经营秩序,现拟对部分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尽快通知附件所列许可证涉及的经营者,要求其于2月25日之前如实提交附件所列许可证(英文证)对应的中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
二、请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所在地区经营者提交报关单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反馈表格的格式同附件,填报要求如下:
(一)在“签证数量”栏填报相关英文证签证数量。
(二)在“实际清关数量”栏填报相关英文证对应中文证所用报关单中的实际出口数量。如企业未能提交报关单,“实际清关数量”为零。如一份英文证对应多份中文证,“实际清关数量”所填报数字为对应多份中文证所用报关单的实际清关数量之和。
(三)如果经营者提交的报关单显示货物并未直接出运到欧盟成员国的,在“转口地区”栏填报货物的转口地。
(四)如经营者通过邮寄方式出运,“实际清关数”栏按照邮寄合同标注数量填报,并在“备注”栏标注为“邮寄”。
三、经营者提交的相关材料需备案留存。
四、请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做好此次许可证使用情况的核查工作,初审反馈表格于2月28日前报我部(外贸司)。
联系电话:65197404 65197732
电邮地址:mgsfp7@mofcom.gov.cn
特此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