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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唐山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5年11月9日
唐山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为确保在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能够及时、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造成的危害,保障人体健康和养殖业持续发展,根据《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和《河北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分工
(一)市、县级人民政府成立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急控制工作。指挥部由同级政府负责同志任指挥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唐山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
指挥长:主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主管副秘书长市畜牧水产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农办、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公安局、卫生局、商务局、交通局、科技局、畜牧水产局、林业局、监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气象局、唐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唐山海关、北京铁路局唐山站负责同志。
(二)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的职责
1.指挥部的职责
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辖区内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防治和应急控制工作,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控制工作行动方案,指挥扑灭疫情。
2.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
负责收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信息,分析、预测疫情发展态势,及时调配疫情处理所需的资金和物资,组织、协调、监督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提出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的建议。
3.市指挥部办公室内设机构及其职责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兼任主任,畜牧水产局局长兼任副主任。办公室设综合协调组、专家技术组、疫情处置组、后勤保障组、纪检监察组。日常情况下,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各负其责;集中办公时,由指挥部办公室统一指挥。各组人员组成和职责如下:
综合协调组(12人)
市政府农办主任任组长,市委宣传部处长、市政府农办处长、市兽医工作站站长任副组长,其他人员由市政府农办和市畜牧水产局、市委宣传部调用。
负责收集整理上报疫情信息、应急处理工作信息和文件归档;负责专门会议筹备,传达上级领导机关和市指挥部的指示,并督导有关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贯彻落实;负责领导讲话的起草;负责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报告疫情处理工作;负责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统一对外报道;文件及简报的编写、收发等。
专家技术组(13人)
市畜牧水产局副局长任组长,市卫生局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畜牧水产局、市卫生局、市林业局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
负责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负责制定扑杀、消毒、免疫接种、无害化处理等应急处理技术方案;负责提供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政策咨询,评估疫情危害和分析预测疫情发展趋势,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负责对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指导;负责流行病学调查;负责防治效果和疫情损失评估;协助省或国家专家组开展工作。
疫情处置组(8人)
市畜牧水产局副局长任组长,市公安局副局长、市交通局副局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畜牧水产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1人组成。
疫情处置组下设应急处置预备大队:市畜牧水产局50人;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各30人。
负责指导疫情县对疫点及其周围3公里范围内所有禽类进行扑杀、焚毁、深埋等无害化处理;实施对疫点内病死的禽类、禽舍、禽类排泄物、垫料和其它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对疫区周围5公里范围内的所有禽类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对出入疫点人员、运载工具、污染物品进行消毒和采取其它限制性措施。
必要时组织市和非疫情县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等人员,协助疫情县做好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后勤保障组(10人)
组长由市财政局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由畜牧水产局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畜牧水产局、财政局和卫生局抽调。
负责防疫资金的计划、筹集及补偿资金的及时发放;负责疫苗、消毒药品、救治药品、诊断试剂、兽医器械和防疫人员防护物资等的采购、保管、分发,保证应急控制工作需要。
纪检监察组(8人)
市纪委常委、市监察局副局长任组长,市畜牧水产局纪检组长任副组长。其他人员从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畜牧水产局抽调。
监督党政干部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保证各项防控指令及时执行。
(三)县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控制工作负总责,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控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落实疫情防治和应急控制工作所需的经费,组建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时依法发布封锁令。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控制工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应急控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即指挥部指挥长,辖区内各村民委员会主任为指挥部成员,是村应急控制工作第一责任人。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分工
1.发展与改革部门
负责指导畜牧兽医部门制定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疫情应急控制基础设施建设和物资储备资金的计划,争取上级项目和资金。
2.财政部门
负责免疫、扑杀、监测、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应急防控工作、物资储备和禽类扑杀补偿所需经费的落实,将应急物资储备及更新物资储备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3.公安部门
负责封锁疫区,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的社会治安保卫工作;配合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通过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进行拦截、检查。
4.卫生部门
启动市、县、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四级突发事件监测网络和预警报告体系,参与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负责人间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监测、预防、治疗和卫生科普知识宣传工作。
5.商务部门
配合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禽类屠宰厂的防疫工作,加强商场、超市、餐馆等畜禽产品销售场所的监督管理,适时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
6.交通部门
负责优先运送疫情应急控制工作人员及有关的物资、药品和器械,保障与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活动有关的车辆通行畅通,配合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立和管理工作。
7.科技部门
负责组织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和应急控制的科学技术研究与推广工作。
8.林业部门
组织开展野生鸟类的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鸟类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野生鸟类进行疫病监测及相关防治工作;发生疫情期间,快速组织隔离控制措施。
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关闭疫区内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依法查处违法经营禽类及其产品、非法加工、销售病死禽类及其产品的行为。
10.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依法实施出入境禽类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防止疫情传入传出,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的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11.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1)负责动物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疫情监测、疫病诊断和疫源追踪。
(2)提出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
(3)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封锁建议。
(4)监督指导对疫区内禽类的扑杀和死禽、禽类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以及对疫点、疫区内的污染物和场所实施消毒及无害化处理工作。
(5)组织对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6)监督管理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和销售等活动。
(7)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封锁设施、无害化处理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8)评估在进行疫情处理时用于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监测等项工作所需的费用及补贴,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9)负责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的培训工作。
(10)参与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11)及时向同级卫生部门通报当地的动物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12.电信部门
组织协调相关电信运营企业积极配合疫情应急控制工作,及时传递疫情信息,保证疫区的通信畅通。
13.气象部门
负责及时提供疫区及周边地区的气象资料。
14.军队和武警部队
做好本系统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控制工作,并积极支持、配合驻地的疫情应急控制工作。
15.宣传部
负责把握舆论导向,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和科普知识宣传工作,营造群防群控的良好社会氛围。
16.相关行业协会
负责组织本行业企业和成员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防治和应急控制工作。
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日常血清学疫情监测工作由市、县、乡、村(场)四级动物防疫监测网络负责,县、乡、村(场)负责血清样本的采集,市、县、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负责化验室监测工作。
病源监测包括对野生候鸟、老疫点周围养禽场、养禽密集的禽场的病源监测,由县、乡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样本的采集,市、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负责检测。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二)预警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相应级别的预警。
(三)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家禽和鸟类异常死亡情况,要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并加强对病死禽鸟的看护管理,避免其它动物残食或人类误食。发挥市、县、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四级畜牧和卫生、林业部门三条疫情报告系统作用,加强市、县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协作与沟通,达到市、县两级人、禽、鸟类间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信息资源共享。一旦获得动物疫情信息,畜牧和卫生、林业部门要立即行动,做到“三同时”,即同时到达现场、同时开展调查、同时进行疫情处理。凡怀疑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必须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至省行政主管部门。经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的,立即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指挥部。
三、疫情报告与确认程序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实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逐级上报制度,报告必须经主要领导签字,以书面形式上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家禽种类和品种、家禽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以及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一)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或者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2名以上具有兽医师以上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且不能排除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提出认为“异常疫情”的初步诊断意见。并立即向市畜牧水产局和同级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报告。
1.急性发病死亡;
2.脚鳞出血;
3.鸡冠出血或发绀、头部水肿;
4.肌肉和其他组织器官广泛性严重出血。
(二)市畜牧水产局接到“异常疫情”报告后,立即派2名以上专家到现场调查核实。根据流行病学、临床症状、剖检病变写出由专家签字的现场调查报告,同时采集病料送市兽医监测中心实验室进行血清学检测。市兽医监测中心实验室立即进行血清学检测,写出由实验室负责人签字的检测报告。市专家技术组根据现场调查报告和实验室检测结果,如果不能排除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可确认为“怀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疫情”,由市畜牧水产局立即报告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和省畜牧兽医局。
(三)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疫情的,必须及时采集病料送交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进行血清学检测(水禽不能采用琼脂扩散试验),诊断结果为阳性的,由省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四)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后,将病料送交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实验室进行病毒分离与鉴定,并最终确诊。
(五)农业部根据最终确诊结果,确认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并予公布。
四、疫情分级
根据《农业部2005年秋冬季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实施方案》规定,按照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以及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严重性和紧急程度,从重到轻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一)特别严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Ⅰ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在1个省(区、市)行政区域内有20个以上县(市)发生或10个以上县(市)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并感染到人,继续呈大面积扩散蔓延。
(二)严重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Ⅱ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1个省(区、市)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市(地)发生疫情;或在1个省(区、市)行政区域内有20个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连片发生疫情。
(三)较重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Ⅲ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市(地)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或高致病性禽流感毒种发生丢失。
(四)一般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Ⅳ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
五、应急反应
(一)准备
市级确认为怀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疫情后,市畜牧水产局立即报告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和省畜牧兽医局,并通知“怀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疫情”的县(市、区)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该指挥部立即组织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做好
如下准备工作:
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2.对疫点实施隔离、封锁;
3.对疫区、受威胁区实施监控;
4.对疫点周围3公里以内范围的禽类分别进行登记造册;
5.由该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和指挥部提出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的建议,草拟封锁令。
省级排除“怀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疫情”的,停止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属其它疫病的,按《动物防疫法》和《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等规定,实施处理。
(二)反应
凡诊断为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或确诊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措施。
1.发生特别严重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情
(Ⅰ级)和严重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Ⅱ级)时,按照《农业部2005年秋冬季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实施方案》规定,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预案。
2.发生较重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Ⅲ级)的应急措施
(1)市政府根据市畜牧水产局的建议,立即启动市级应急指挥系统和应急预案。
(2)市指挥部迅速了解疫病发生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立即召集指挥部成员会议,指挥、部署疫情应急控制工作;紧急调动有关工作人员和调拨资金、物资、药品、疫苗等,并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必要时,市畜牧水产局对县级划定的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重新划定。
(3)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指挥系统和应急预案,组织疫区封锁、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落实各项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市级应急预案启动后,必要时,由市指挥部发布命令,统一调度全市人、财、物资源,统一指挥疫情控制、扑灭工作,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指挥部,及其有关部门必须无条件服从。
3.发生一般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Ⅳ级)的应急措施
(1)疫情被初步核实后,当地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立即对疫点采取临时隔离措施。
(2)凡作出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结果后,疫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建议启动本级应急指挥系统和应急预案,并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发布封锁令。
(3)县(市、区)指挥部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动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对疫点、疫区进行封锁和消毒,对疫区内的所有禽类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对受威胁区内的所有禽类采取紧急免疫接种等应急处理措施。
(4)市畜牧水产局向全市发出疫情通报,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协助进行疫情调查和监督指导疫情的处理工作。必要时,根据疫区县(市、区)指挥部的请求,向市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申请调拨应急资金和储备物资。
(5)市畜牧水产局应随时掌握疫情动态,及时将疫情控制扑灭进展情况上报市指挥部和省畜牧兽医局。
六、控制措施
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一)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1.将病禽所在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划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禽所在的自然村划为疫点。
2.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公里内的区域划为疫区。
3.将距疫区周边5公里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二)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扑杀所有的禽只,并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禽类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2.以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三)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禽类的监督检查任务。
2.扑杀疫区内所有禽类。
3.关闭禽类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染活禽进出和易感染禽类产品运出。
4.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四)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易感染禽类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2.对禽类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五)疫源分析及追踪调查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和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一经查明立即采取就地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措施。
(六)封锁的解除
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日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由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合格后,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
(七)处理记录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对疫情应急处理的全过程做好记录和相关文件资料的归档。记录主要内容包括:
1.疫情发现的时间、地点及报告单位和个人;
2.疫情情况,如发病、死亡数量、症状等;
3.疫情诊断过程和结论情况;
4.疫情处置情况。疫源分析情况;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确定情况;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控制措施落实情况。
5.疫情解除封锁情况;
6.疫情发现、报告、诊断、处置及解除封锁过程的特殊情况。
(八)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1.要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2.做好应急预备队的人员组织和疫情扑灭的设施设备及相关物品的准备,进入待命紧急状态。
3.启动全市疫情监测系统。市畜牧水产局立即启动市疫情监测中心(市兽医工作站),县疫情监测站(县兽医站)和乡镇监测点(包括基层动物防疫站和乡镇畜牧兽医站)三级动物防疫检测网络;乡镇主管负责人全力配合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立即启动村、场疫情报告网络,按下列程序和方法,确保市、县、乡、村(场)四级疫情检测网络迅速运行:
(1)村级动物疫情报告员由村委会指定专人担任,大型养禽场(存栏2000只以上)场主是疫情报告的责任人,具体负责将本村(场、小区)禽群异常发病及死亡情况,向乡镇疫情监测点和县级监测站报告,同时负责按当地畜牧部门要求做好发病禽场(户)的临时隔离、封锁、消毒工作。
(2)乡镇监测点,要对辖区内村场分片到人,按照上级要求,做好疫情实时监测、采样送检工作和辖区疫情情况汇总,并按规定时间向县兽医站疫情监测站报告情况。
(3)县兽医站疫情监测站开展抽样、化验和疫情情况汇总,分析预测疫情发展趋势,提出下步疫情控制建议,及时向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兽医工作站疫情监测中心报告情况。
(4)市兽医工作站疫情监测中心,组织各地做好抽样、化验和疫情情况汇总,初步确诊、核实病例,分析预测疫情发展趋势,提出下步疫情控制建议,及时向市畜牧水产局和省畜牧兽医站疫情监测中心报告情况。
上述(二)、(三)、(四)所列措施必须在当地动物防疫监测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七、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市级建立一个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消毒药品、机动消毒设施设备、防护用品用具等;各县(市、区)建立一个小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消毒药品、小型消毒设备、防护用品用具等,储备数量应满足一个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疫情扑灭和防疫需要。
(二)资金保障
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控制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扑杀病禽及同群禽按国家规定给予合理补贴,疫情发生后强制免疫费用由国家、市、县财政按规定的比例分担。
(三)技术和人员保障
1.组建市、县高致病性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加强诊断、防治技术培训,提高诊治水平;未经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禽流感病毒的分离、保存和使用。
2.建立市、县、乡、村四级应急处理预备队,全市总规模不少于5000人,其中市级不少于150人,县级不少于200人。乡镇人民政府要组建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预备队,由乡镇长任预备队队长。协助动物防疫机构实施强制免疫、疫区封锁、隔离、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监测等强制性防疫措施。乡级预备队不少于(包括各村)200人,每村不少于50人,并进行相应的培训和演练组合。保证处理预备队拉的出,打的赢,适应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要求。
3.县、乡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禽流感科普知识宣传,依靠科学、依靠广大群众,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实行群防群控,切实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八、其它事项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级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
(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在实施本预案过程中所依法采取的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坚决执行。
(三)违反本预案规定,引起重大动物疫情,致使养殖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技术规范按农业部农政发(2004)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