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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8年“春节”黄金周预报统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1-11 生效日期: 2008-01-11
发布部门: 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办公室
发布文号: 假日办[200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办公室:
  为了确保2008年“春节”旅游黄金周预报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本次预报统计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报统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一)1月30日至2月5日连续开展“黄金周”预报工作。
  按照《“黄金周”旅游信息统计调查制度》(以下简称《“黄金周”调查制度》)的规定,结合“春节”黄金周旅游的特点,全国假日办要求参加“春节”黄金周预报的各指定重点旅游城市(北京天津、长春、吉林、哈尔滨、上海、南京、无锡、苏州、杭州、厦门、广州、深圳、桂林、海口、三亚、重庆、成都、昆明)和景区(长白山、曲阜三孔、博鳌、玉龙雪山)于2008年1月30日至2月5日(“黄金周”前7天至前1天)每天17时前,填报旅假日综2表和本地旅游情况的总体概述。
  (二)2月6日至2月12日,发布各类旅游新闻和旅游服务信息及其便利和服务游客等尽可能多的旅游信息。
  请参加“春节”黄金周预报的各重点旅游城市和景区假日办安排专人负责收集汇总当地假日旅游情况,将本地区市场情况、市场热点、有特色的节庆活动、新的旅游项目及其尽可能多的旅游信息,于2月6日至2月12日每天17时前通过网络报送至全国假日办。
  除此之外,请总结本地区假日旅游市场的新变化、新趋势,并对新休假制度下的假日旅游工作提出工作设想和建议,于2月11日17时之前,通过网络或邮箱(jiari@cnta.gov.cn)向全国假日办报送。
  (三)要求各指定重点旅游城市(包括纳入“五一”、“十一”黄金周的承德、秦皇岛、沈阳、大连、宁波、黄山、南昌、瑞金、青岛、洛阳、武汉、长沙、张家界、韶山、广安、贵阳、遵义、西安、延安、银川等其他指定重点旅游城市)于2月13日8时前将有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旅假日综5表以传真形式报到国家旅游局;要求各省(自治区)假日办于2月13日12时前将有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旅假日综6表以传真形式报到国家旅游局。 
  传真号码:010-65201030、65201031、65201032、65201033、65201034、65201035、65201036(咨询电话:65201038)。
  二、模拟测试的时间安排
  为了保障假日旅游预报网络系统在“春节”黄金周预报统计期间的顺利运行,全国假日办决定:2008年1月28日,在纳入全国“春节”黄金周统计预报范围的重点旅游城市和重点旅游景区中进行一次模拟测试,要求以上城市和景区的假日旅游协调机构于1月28日下午15―17点,将反映当天实际情况的旅假日综2表――“黄金周”旅游信息预报表和当地“黄金周”接待情况概述,通过点击(中国旅游网)中的“假日旅游预报”模块进行填报提交(进入密码与2007年“春节”黄金周相同)。
  三、关于向中央电视台提供电视资料录像片和向中国旅游网提供资料照片的注意事项:
  各指定重点旅游城市和景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愿提供电视资料录像片和资料照片。具体内容是:反映2008年“春节”黄金周期间开展的旅游活动场所的场景(有游客的画面)。供中央电视台选用的录像带规格应是DVCPro或DVCAM制式的带子(请勿用带台标的资料带),时间不超过30分钟。录像带盒内请附上拍摄场记。录像带请邮寄至国家旅游局综合司新闻处,地址:北京建内大街甲9号;邮政编码:100740;电话:010-65201732。资料照片请发至如下邮箱:xinwenchu@cnta.gov.cn
特此通知。

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办公室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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