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湘政办发[2002]3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切实履行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规定的义务和我国对外承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修改《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12件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附后)。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12件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七月十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城市和城镇消防工作的通知 (湘政发[1997]31号)
(一)第一条中“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通过财政增拨专款和在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增加消防投入的办法,解决各种普通消防车辆、通讯及特种装备不足的问题,力争在3年内达到国家规定的配备标准。为单位服务的配套消防设施,要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落实达标措施。市政消火栓要采取政府协调、受益单位出资、城建部门安装、消防部门监督落实的办法,力争3年内补装到位。”修改为“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通过财政增拨专款和在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增加消防投入的办法,按《湖南省消防工作“十五”发展计划》的要求,解决各种普通消防车辆、通讯及特种装备不足的问题。城市企业、事业、机关、学校等单位内的消防设施,要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落实达标措施。市政消火栓要采取政府出资、城建部门安装、公安消防机构监督落实的办法,力争尽快补装到位。”
(二)第二条修改为“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地城市城镇消防专业规划的要求,加快消防站建设步伐,完成《湖南省消防工作‘十五’发展计划》规定的消防站建设任务。同时,还应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增强扑救火灾的能力。各城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多种形式的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应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建设到位,并报省公安消防机构验收。专职消防队经验收合格后,其人员着国家统一规定的专职消防员制式服装,专职消防队员的待遇,原则上企业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不低于一线职工的标准。消防部队正常执勤所需的业务经费,各级财政应尽量予以保证。”
(三)第三条中“要按照省公安厅、省劳动厅(湘公(消)[1995]18号)文件精神”,修改为“要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省公安厅、省劳动厅(湘公(消)[1995]18号)文件精神”。
(四)第四条中“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职责”修改为“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职责”。“对新开工的各类建筑工程,要把消防安全设施列入建设规划,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修改为“对新开工的各类建筑工程,要把消防安全设施列入建设规划,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五)第五条中“各级各部门的行政一把手和企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是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全面负责。”修改为“各级各部门的行政一把手和企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是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和《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履行重特大安全事故防范职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全面负责。”
(六)文中“消防部门”修改为“公安消防机构”,“火险隐患”修改为“火灾隐患”,“消防违章行为”修改为“消防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