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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2008年发证机构发证目录(进口)》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29 生效日期: 2008-01-01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20号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00号《2008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现发布《2008年发证机构发证目录(进口)》(见附件),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2008年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1种,为消耗臭氧层物质,总计10个8位HS编码(含57个10位HS编码),其进口许可证由各地外经贸委(厅、局)、商务厅(局)签发。在京中央管理企业进口消耗臭氧层物质,其进口许可证由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签发。
  二、发证机构应严格按照《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8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进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签发进口许可证。
  本发证目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2007年发证机构发证目录(进口)》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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