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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7年预算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16 生效日期: 2007-10-16
发布部门: 交通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厅财字[2007]220号

部属各单位,部内有关单位,部管社团:
为加强预算管理,维护财经纪律,提高依法理财水平,按照审计署的要求,部决定开展 2007年预算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部机关,部属各单位,部管社团组织。
  二、检查内容
  (一)财经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2007年1-9月预算执行情况;
  (三)屡查屡犯问题,所属二、三级单位存在的倾向性问题以及 “坚持依法理财杜绝屡查屡犯承诺”的履行情况;
  (四)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征缴情况;
  (五)会议费、出国费、差旅费和医药费支出情况;
  (六)以前年度审计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检查安排
  检查采取各单位自查与部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2007年10月中旬至11月上旬,由各单位组织开展自查工作,对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要认真填报自查表(格式见附件),并详细分析原因,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形成自查报告,于11月15日前报部财务司(综合处)。
  (二)重点检查阶段。2007年10月下旬至11月中旬,部将派出检查组,选择部分单位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的单位和时间另行通知。
  四、检查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对预算执行情况的自查工作,单位主管领导要亲自负责,切实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自查自纠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按时完成自查工作任务。
  (二)各单位自查工作要全面、深入,不留死角,杜绝自查走过场、自纠不彻底现象的发生。
  (三)各单位在自查自纠过程中,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要充分、客观地反映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对自查出的问题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予以纠正。
  凡是自查发现并已得到纠正的问题,部一律不再作为问题处理,审计署也不将其作为问题写进审计报告;对自查不认真或有问题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出部将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自查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部财务司(综合处)联系,电话:(010)65292907。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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