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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3年全州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27 生效日期: 2003-03-27
发布部门: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延州政发[2003]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室,州直各企事业单位:
  为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州安全生产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状》的有关规定,现将2003年全州安全生产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入贯彻“十六大”精神,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要深入宣传《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学习到位,贯彻到岗,落实到人;要制订宣传方案,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宣传栏等宣传阵地,在“安全生产活动月”期间,以“实施《安全生产法》,人人事事保安全”为主题,举办各种文艺演出、讲演会、技能比赛和“安全生产咨询日”等活动,努力将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政策法规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明确职责,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县(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制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状》,明确一把手责任,分解落实各项指标,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对各县(市)乡(镇)、矿山的井口、林业的伐区、工厂的车间等安全生产工作薄弱环节,要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安全生产意识,降低事故发生率。要从严从细抓好《2003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状》的考核,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

  三、抓好培训,全面提高安全生产人员素质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力度,抓好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负责人以及生产企业的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具体工作由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安排,培训教材选用《警示与思考》、《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读》等),确保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关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四、重点整治,防止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重点抓好危险化学品、煤矿、道路交通、非煤矿山等企业的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把好安全准入关。各级经贸、煤炭、交警等部门要加大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力度,尤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单位要严格清理整顿。要认真实施安全评价和生产许可证制度,被查验的企业要提供自检报告和安全评价报告,保证安全生产;煤矿和非煤矿山专项整治验收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里验收标准,凡未达标的坚决予以取缔和关闭,已验收合格但未取得“四证”的,不准擅自生产,一经发现,立即关闭;对厂房陈旧,设备、线路、承压管路老化等治理难度大,危及企业生产与安全的各种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企业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实行分级监控治理,并逐项登记,建立档案,提出整治意见,限定整改时间,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五、强化督查,严格追究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
  各县(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尽职尽责,全面开展春季和秋季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对达不到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不使用合格劳动防护用品、未经安全培训工人无证上岗作业的企业以及未进行“安全预评价”和“三同时”验收、作业现场存在事故隐患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筑企业在施工中未架设安全网和密目网的,一律要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要坚决查封;对拖报、瞒报安全事故以及因失职、渎职酿成各种事故的责任人和单位,要根据国家、省、州《关于特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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