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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法院对行政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需要银行协助执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1-11 生效日期: 1989-01-11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法(行)发<198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关于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需要银行协助执行的案件应如何办理的问题,现联合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 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和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管辖范围内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应当全面了解案情,如果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行政处罚决定正确,人民法院需要银行协助扣划被执行人存款的,应向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附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决定书副本,银行应当协助执行,不得妨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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