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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使用深圳市统一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2-10 生效日期: 1997-12-10
发布部门: 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各区财政局、市属各有关部门、各企业、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管理水平,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会计管理条例》第 二十八 条“会计凭证、会计帐薄和会计报表的格式应符合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并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非财政部门监制的会计凭证、会计帐薄和会计报表”的规定,决定在全市使用统一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训市统一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系列”是我局监制的规范的会计核算资料。统一的会计凭证、帐簿适合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通用,会计报表适合各企业通用。从1998年开始,所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均要使用统一的会计凭证、帐簿。各企业1997年度的年度会计报表及新年度的月、季、年报均使用“深圳市统一会计报表”。
二、统一规范的会计凭证、帐簿和报表的封面标有“深圳市统一会计凭证、帐薄、报表系列”和“深圳市财政局监制”字样,方便识别和有关部门检查,在我市三十家统一会计凭证、帐簿、报表指定销售点均有销售。《深圳市统一会计报表编制说明书》同时销售。
三、使用统一规范的会计凭证、帐簿和报表是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是否使用统一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将是检查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一个重要依据。使用非财政局监制的凭证、帐簿、报表,财政、工商、税务、审计部门检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审均不予确认,并按《深圳经济特区会计管理条例》第 六十 条的规定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特殊行业或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如下能使用统一的会计报表须报财政局备案。
五、任何单位未经许可不得以盈利为目的非法擅自印制销售“深圳市统一会计凭证、帐簿、报表”。

深圳市财政局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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