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常政办发[2005]5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市交通局、农林局、经贸委、安监局和常州工商局、海事处等六部门联合制定的《常州市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六月三日
常州市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保障船舶的建造质量和航运安全,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交通部、国防科工委、农业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召开的全国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交通厅、江苏海事局、省国防科工办、省海洋与渔业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的《江苏省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方案》,决定从2005年5月12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
一、治理对象:
(一)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或同时具有下列情况的造船厂(点)属于滩涂造船厂(点),为此次专项治理的对象。
1、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营业执照而从事船舶修造业的;
2、无船检机构颁发的船厂生产技术条件认可证书而从事船舶修造业的;
3、无固定厂址、船台及相关造船设施而从事船舶修造业的。
(二)2002年1月1日以后,本市滩涂造船厂(点)建造的所有船舶,以及外地滩涂造船厂(点)建造的在本市水域内航行的低质量船舶。
(三)2002年1月1日以后,本市非滩涂造船厂(点)建造的,以及外地建造转入我市的,船长大于60M的海上营运船舶和船长大于50M的内河营运船舶。
(四)未持有有效检验证书作业的渔船。
二、治理目标
通过开展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将不合格船舶清除出水上运输和渔业生产市场,提高船舶航行和作业的安全技术条件;打击非法造船,制止违规船舶,堵住低质量船舶生产源头。
三、组织领导
为保证本市专项治理活动有序开展,成立常州市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为:
组 长:常 青(常州市交通局局长)
成 员:杨纪平(常州市交通局副局长)
蒋伯丹(常州市农林局副局长)
汪家泽(常州市经贸委副主任)
周南平(常州市安监局副局长)
薛新生(常州工商局副局长)
钟 宇(常州海事处副处长)
叶 军(常州市地方海事<船舶检验>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常州市地方海事(船舶检验)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地方海事(船检)局副局长孙剑安同志担任。
四、治理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5月12日-6月5日)
市经贸委会同船检部门,对全市范围内的造船厂(点)摸底排查,清理出属于治理范围的造船厂(点),由市专项治理办公室登记造册,形成《专项治理船厂名录》;市船检、渔检部门负责清理出治理范围的船舶,按《专项治理船舶名录》统计列表,于6月5日前报市专项治理办公室,汇总后按规定时间报省专项治理办公室。
(二)动员部署阶段(5月12日-6月19日)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明确各部门、各单位工作责任;同时,利用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等,广泛宣传专项治理的范围、重点和要求。
(三)全面治理阶段(6月20日-10月31日)
1、由市交通局、经贸委、农林局、安监局、工商局、海事处联合对我市治理范围内的非法违规滩涂造船厂(点)进行清理整顿,并于每月5日前将非法违规造船厂(点)的治理进展情况书面上报省专项治理办公室。
2、市船检、渔检机构分别按照省船检局和渔船检验局制定的具体要求和计划,对清理出的船舶进行附加检验和整治,并于每月5日前按照《专项治理船舶附加检验月度统计表》向省专项治理办公室上报船舶附加检验开展情况。
3、把专项治理船舶作为安全检查的重点,对不满足安全航行条件的,国家海事、地方海事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坚决不予放行;对未完成附加检验的重点治理船舶,在附加检验完成前,坚持每两个月一次的安全检查制度。
(四)总结迎检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
专项治理活动基本结束时,认真进行数据统计,做好工作小结,对治理效果进行分析评估,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报省专项治理办公室;同时,做好各项准备,迎接省里检查。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要处理好专项治理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认识到本次专项治理活动的目的是通过治理低质量船舶,规范船舶建造行为,保障航行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主动协调,加强沟通,密切合作,使各项措施落实到位。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指定一名同志担任联络员,及时收集上报工作信息和有关数据资料。
(三)船检机构在专项治理期间进行附加检验不收费。
(四)专项治理活动持续时间较长,要处理好与日常工作的关系,做到统筹兼顾,保证正常有序。
市专项治理办公室联系电话:0519-8869978、8814874
传真:0519-8814571
附件:1.常州市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责任分解表
2.常州市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办公室联络员名单
市交通局
农林局
经贸委
安监局
常州工商局
常州海事处
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