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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2-28 生效日期: 2007-02-28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7]24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中的转让股权的认定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6〕18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省某温泉公司原全体股东,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协议约定时间以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负责,协议约定时间以后的债权债务由新股东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原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先清收债权、归还债务后,再对每个股东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
  其中,原股东承担的债务不包括应付未付股东的利润(下同)。
  (二)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对股权转让收入、债权债务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分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原股东清收公司债权收入-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支出-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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